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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可否获得双重赔偿?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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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同一人同一种受害行为对于第三人来说构成交通事故,基于本单位来说又构成工伤,受害人可否获得双重赔偿?

以前,对此问题争议较大,随着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完备趋于一致,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本人无责任、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自己受伤的不仅可以向交通肇事的责任人依法定程序索赔,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工伤对待。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这里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但是:职工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驾驶非法机动车、黑车上下班、驾驶车辆上下班发生肇事被认定为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不能按工伤对待。

根据部分省、市制定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双重赔偿的程序为:先起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再向社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两方面的认定书办结后再办理双重赔偿问题。

双重赔偿强调的是“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唯一性票据在一方报销后,是否还可以到另一方报销?根据目前部分省市制定的细则或者规定,在一方报销的不能在另一方重报。据此,受害职工可以选择报销比例大的一方报销。

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按照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赔偿数额后,由用人单位给予职工一次性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雇用童工的单位,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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