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著:本篇文章系节选自听证会后出具给人民法院的意见书,因法院提出外商投资企业不能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强制清算之意见以供探讨,故笔者提笔写下意见书,并节选出其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段落发表于个人主页,以兹各位同仁进行探讨。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李琨晖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1、2008年1月15日之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清算(特别清算)之特别规定。
A、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B、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C、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上述3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系2008年1月15日之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之特别规定,依据上述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清算只能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人民法院不能组织清算。
2、2008年1月15日之后,上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清算之特别规定已被废止或未公布实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清算应依据200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
A、依据2008年1月15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6项之规定,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已被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1],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依据200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2]。2008年5月5日商务部《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亦规定,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做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而现行法律法规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自行清算作出报批的特别规定,对特别清算或强制清算均未作特别规定。
藉此,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已被依法废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依据200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
B、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被废止,故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仅对区分解散公司之诉及清算案件之诉具有指导意义,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之规定相统一,强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不应对清算申请予以受理[3],而对单独申请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强制清算问题已无约束。
C、2003年1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认真研究讨论基础上,形成《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等待讨论。2005年10月公司法审议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期充分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的基础上,结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与调整,形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稿),后经多次论证及研讨后,形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送审稿),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4]。
比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基础上修改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之规定删除,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清算。
综上,2008年1月15日之后,上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之特别规定已被废止或未公布实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依据200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
3、2008年1月15日之后,实践中申请对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清算,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2008年1月15日之后,福建[5]、湖南[6]等地法院在处理申请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强制清算的案件中,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申请强制清算。
[1]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46项。
[2]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2008年5月第一版,P457。
[3]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2008年5月第一版,P127-P128。
[4] 宋晓明,张勇健,刘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7月第1版,P27。
[5] 上诉人星马港联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惠安正大鞋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惠安县正大鞋业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2010)闽法民清(终)字第1号。
[6] 申请人荣智合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永兴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2011)郴法民清(预)字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