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艳律师亲办案例
2009年度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出
来源:徐春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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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济南时报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开展的“2009法律援助献爱心”活动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977件,结案2392件。经全面认真考评,从中评选出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1 大学生被撞成植物人获赔125万【案情回顾】   2008年9月30日晚,吕某某驾驶唐某某的轿车行至济南二钢南门处,将骑自行车在此经过的大学生石某撞出十几米远,石某昏迷不醒。后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构成一级伤残,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终生需要两人护理。石某父母均系农民,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郭继鸿律师具体负责。【判决】   历下区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唐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元,吕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被称为历下区法院建院以来人身伤害案件赔偿数额最高案。 ★2 农民工高处坠落摔伤获赔14万【案情回顾】   2007年初,滕某跟随“包工头”张某至深圳,在某公司干电气焊。2007年3月24日,在工作中滕从高处坠落摔伤,诊断为“左侧髋臼裂缝骨折”,未住院治疗。2007年12月在山东省立医院检查,病情已发展为“左侧股骨头坏死”,经滕某单方委托鉴定为六级伤残。本案原已由肥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援助,由于滕某不断发生过激行为,改由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主办。特指派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李志杰律师具体承办。【判决】   肥城市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下达了判决书: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滕某各项损失元。 ★3 劣质檩条断裂砸伤打工人员【案情回顾】   2008年9月1日章丘市砚池村村民王某在建造门楼时,门楼顶端数十根水泥檩条突然断裂坠落,致使前来打工的李帮贵、王和平、王笃学、王笃元四人重伤。水泥檩条的生产者与销售者虽然同意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同意支付的赔偿款令当事人不能接受。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滕培刚律师具体承办。【判决】   2009年9月27日,本案开庭审理,随后章丘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李帮贵等人元。 ★4 钢管砸中农民工,单位赔10万【案情回顾】   2008年8月2日,李某在工地取钢筋时,被落下的钢管砸中头部,经济南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颅骨骨折。李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   李某肩负着养活一家人的重担,并且它的孩子才刚刚满一周岁。李某的这次事故使得原本就不富裕的一家人陷入困境。李某万般无奈下,向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帮助,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的展玲律师承办此案。【判决】   经多次磋商后,用人单位同意一次性地付给10万元的现金,李某同意撤诉。 ★5 一头撞上电线杆获赔7万【案情回顾】   在济南市天桥区西工商河路的马路中间有一废弃电线杆,该路段道路狭窄,快慢车道不分。2005年10月5日早晨,刘某某骑电动车在该路段行驶,因躲避车辆撞在电线杆上,造成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额骨骨折和头皮血肿。   刘某某收入很低,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某向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审核,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杨玉刚律师具体负责。【判决】   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山东某集团公司赔偿刘某某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74440.8元。 ★6 幼童无奈截肢获赔【案情回顾】   2001年3月30日上午11时许,两岁幼童胡某随母亲到村采石场找其父亲,被滚落的石头砸伤,伤后即被送往某集团中心医院山庄门诊部就诊,诊断为左踝关节软组织“C”行挫裂伤、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并左踝关节开放性脱位。胡某的伤情严重,山庄门诊部为胡某实施了手术。因未见好转又先后在齐鲁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实施左足前二分之一处截肢术。2001年9月至2002年8月期间,胡某曾在区、市、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   2004年7月,胡某就要求山庄门诊部赔偿医疗费诉至市中区法院被判驳回。此案又历经二审、重审仍然被判驳回。   胡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将案件指派给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承办。【判决】   2009年10月12日,市中区法院判决该门诊部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共计元。因该门诊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某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打工人员被石板砸伤获赔4万【案情回顾】   2006年10月中旬,刘某至蔡某开办的大理石加工点打工,2006年10月24日,被倒下的石板砸伤。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蔡某为刘某支付住院治疗费用6818元,刘某自行支出医疗费用2935.7元。2008年2月29日,刘某伤情经山东荣军总医院伤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刘某为家中的经济来源,两个孩子在读。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律师接受指派代理了此案。【判决】   法院判决蔡某赔偿刘某,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元。 ★8 单位伪造证据开除员工输官司【案情回顾】   史某已经在某制衣厂工作了20多年,与该单位签订有长期劳动合同。长期的服装加工工作,致使史某患上严重的颈椎病,常常疼痛难忍。某制衣厂见史某经常请病假,于是想将史某这个“包袱”甩掉。   单位的领导指示下属伪造了员工史某旷工的证据,然后与史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史某向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徐春艳、刘洁两位律师为石某提供了法律帮助【判决】   法院终于在2009年9月17日判决:撤销被告单位2008年5月20日做出的解除与史某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恢复原、被告劳动关系。 ★9 无故被开除,员工获赔偿【案情回顾】   马某等三人分别于2002年、2005年到济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5月12日,该企业突然给三人下达通知,解除用工协议。三人无奈申请劳动仲裁,但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三人不服诉至槐荫区法院。【判决】   诉至法院后,三人来到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指派武冬梅律师作为三人的一审代理人。律师多次与企业老总取得联系,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该企业老总最后决定,按照律师计算出的赔偿数额赔偿给马某等三人,另外再给每人增加一个月的工资,并当场给三人兑现。 ★10 客车司机撞车受伤,单位赔偿【案情回顾】   2004年9月,袁某被某运输集团公司录用为员工,从事客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给袁某缴纳工伤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2004年11月1日,袁某向公司交纳了1.2万元驾驶员保证金。   2005年11月10日,袁某驾驶客车由济南驶往济宁,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袁某受伤严重。   住院期间,某集团公司除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之外,拒绝了袁某的其他要求。由于袁某经济困难,且因事故而致残,无奈之下欲寻求法律援助。2008年7月30日,槐荫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华承办该案。【判决】   2009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某集团公司为袁某缴清其欠下的省立医院的所有医疗费(元),另赔偿袁某各项费用共计21.2万元,并退还袁某保证金1.2万元。 附:十大优秀案例名单 2009年12月31日 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 2009年度全市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名单 1、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承办单位: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郭继鸿 2、滕某等诉张某及国得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 承办单位: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志杰 3、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 承办单位: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律师:滕培刚 4、李某工伤赔偿维权案 承办单位: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展玲 5、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承办单位: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杨玉刚 6、胡某某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 承办单位: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陈秀伟 指派单位: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7、刘某诉雇主蔡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承办单位: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刘英芳 8、史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承办单位: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徐春艳 刘洁 指派单位:历下区法律援助中心 9、马某等民工劳动纠纷案 承办单位: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律师:武冬梅 10、袁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承办单位: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胡晓华 指派单位:槐荫区法律援助中心 济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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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春艳
  • 执业律所: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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