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艳律师亲办案例
“家务劳动工资化”意义几何?
来源:徐春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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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303 作者:记者 杜海英 来源:山东法制报 济南律师-“家务劳动工资化”来保障女性权益? “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3月1 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张晓梅在媒体采访时讲出了她在今年两会上将提出的提案之一。 “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张晓梅强调说,“这在于争取得到家务劳动所应该得到的工资,从而使人们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女性摆脱对男性的过重依赖。” 家务劳动又如何工资化呢?对此,张晓梅委员提出了三点建议: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张晓梅指出,《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 家务劳动工资化,动用法律来规范?这一提案确实让人“耳目一新”,如何来工资化?这一提案是否有可行性,其实际意义如何?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请看法律界等人士是如何看这一提案的。 济南律师:“家务劳动工资化,这一提案很好。”在采访中,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春艳在采访中表示说,“家务劳动者创造同样社会价值的情况下,比社会劳务者付出的更多,家务工资化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一点。” “家务劳动,它虽然不能够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是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成本。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徐春艳律师分析指出,妻子在家过多地干家务劳动,必然会使自己有限的精力得到消耗,使自己的工作、学习、 晋升等自我发展机会受到影响或者削弱,往往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甚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而其付出的家务劳动往往又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不应当再让其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在婚姻生活包括离婚诉讼中,虽然规定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在平时有平等的支配权,在离婚时应平均分割,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很大的难度。实际情况是,创造“有形价值”的一方完全可以无声无息地将自己创造的财产转移,而创造“无形价值”的一方,不仅在付出的过程中逐渐落伍,而且连法定的可以要求分配的对方的财产也抓不到,这对于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是极不公平的。 “经济补偿制度不仅适用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况,也应适用于有婚内财产约定的夫妻,不仅适用于离婚的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应当可以单独提出。”在采访中,徐春艳律师指出应当完善法律,使这一提案具有可实际操作性,并分析说,关于具体补偿额的确定,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可以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法律应当根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 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的多少等因素综合给出一个补偿的具体方式和额度,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济南律师“支持,夫妻双方对家庭具有共同的责任,妻子牺牲自己的工作机会,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分担了丈夫对家庭和婚姻的义务,应该由丈夫对妻子支付相应的对价。”一昵称为“榄橄叶”的女性律师在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说。 对于委员张晓梅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建议,“橄榄叶”律师分析说,这一建议有利于保护提供较多家庭劳动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缺少判断的依据。 婚姻家庭关系,并非仅靠法律来维系。 “家务劳动工资化”无须用法律来硬化 “提出家务劳动工资化的说法,这是随着社会发展,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的一种表现。”在采访中,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杨统河律师首先表示说。 是不是应该以法律化来明确?杨统河律师分析说,“民事行为,应当本着自愿原则,不能硬性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约定有报酬的干家务。” 在采访中,绝大多数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对“家务劳动工资化”提出了反对意见。 “首先,家庭内部的家务活动属于公民的私权范畴,不应该以法律化明确。”山东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春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家务劳动不应该与夫妻财产制度联系在一起,夫妻财产制度关系到对外的社会价值评判也就是融入到社会的经济交往中来,必须以法律的规定来规范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规范范畴。 鲍律师强调说,如果家务活动也需要法律规范的话,如果法律干涉家务问题的话是立法的倒退。重要的一点家务劳动是无法量化的。 “除非是夫妻实行经济 AA 制的家庭,这一提法还有点意义。否则,夫妻共同财产,老婆干家务,老公支付工资,还不等于左兜的钱发到右兜里,有意义吗?”在采访中,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在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济南律师“ 夫妻间是相互尊重的,双方是相互扶养的义务,而不是雇佣关系。” 在采访中,北京致衡律师事务所的刘欣亚律师分析说,夫妻间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是相互扶持的,如果一方有不对的地方,应该采用其他方法去解决。 在采访中,一中外合资公司的老总王先生强调说,家庭财产是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的,现在家务分割成两个法律主体,带来的势必是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分工的明确和法律化,把市场经济用法律的形式纳入家庭生活中,带来的是交易的思维,无论是从家庭伦理和道德的建设方面来讲,都是相悖的。“把伦理、道德层面的建设制度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失之偏颇,再说了,本没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更失去了法律本身的意义,同时,还造成社会的制度诚信以及强制力的缺失。” 本报记者 杜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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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徐春艳
  • 执业律所: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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