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丽梅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来源:路丽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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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许继功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认真阅读卷宗材料,并参加今日的庭审活动,对案情已有清晰地了解。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特征,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是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要准确查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应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的原因、行为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准确查明和界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就本案而言,1、从案件的起因看,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桌喝酒,双方之前并无任何过节,只是在喝酒过程中因话不投机,出现了不愉快,被告人因酒后冲动,但没有经过预谋策划,故没有杀人的思想基础。2.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看,二人素不相识,仅因一同喝酒的朋友与被害人是朋友,所以才在一起喝酒,双方并无矛盾,更无仇恨,因口角发生打斗,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被告人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2.从犯罪工具看,被告人在其亲戚家吃苹果,随手拿着水果刀到的案发现场,而水果刀的杀伤力是有限的,说明这种情况下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小。3.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及环境看,被告人是在尚在营业的酒店门口与被害人争执,现场有其他人与被害人在一起,所以被告人的主观心理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4.从被告人的实施行为看,被害人举砖头打被告人,被告人在与其厮打过程中捅了一刀,然后即逃离现场,其行为是有节制的,达到了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就住手了,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出于过失,不象故意杀人那样的无节制,可以看出被告人仅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5.被告人系退伍军人,案发前有正当职业,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较好,其产生杀人企图的可能性较小,而更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从以上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尽管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不影响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力控制力降低,是比较明确的事实。本案不同于蓄意杀害或者以极恶劣的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案件,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给予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较好地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本案事实,并表示认罪伏法,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合议庭。

                      

   辩护人: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

                                      路丽梅律师

                                   2012年1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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