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青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来源:胡长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3
浏览量:613
 

文号:法复[1993]10号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3-11-17  执行日期:1993-11-1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胡长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长青律师咨询。
胡长青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5好评数0
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号楼1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长青
  • 执业律所:
    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3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号楼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