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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架构、运作和相关政策
来源:苏镇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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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又称私募股权投资,其基本含义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用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企业上市、回购及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获取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简便有效的集合投资工具,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天津市滨海新区目前作为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区域,已制定并颁布相关登记办法和促进办法,使股权投资基金在滨海新区范围内获得了合法的政策依据,不但可以依法设立,并且可以获得各项税收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一部分  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介绍

此处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架构、运作方式等相关事项做一简要介绍并提供一些基本建议,供客户了解和参考。

    一、基本含义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二、集合投资工具

目前,国家相关法律对集合投资(如集合信托)存在多方面的法律限制,并且严格禁止以各种名义向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募集资金。此外,企业间拆借在法律层面上仍然不具有合法效力。因此,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股权投资基金在集合少数特定对象的资金(私募)进行共同股权投资方面具有其特殊优势。

    三、基金架构

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四种形式,分别为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由于契约制和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目前缺乏明确的配套规定和相关政策,因此此处主要介绍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1、公司制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即由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组建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公司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者为基金公司的股东,根据其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或股份份额而分享基金公司利润。基金公司是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

    2、合伙制(有限合伙)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即由投资者(往往还包括管理者)作为合伙人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组建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即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分享基金企业的利润。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方式,通常采用有限合伙方式,即: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否则就要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由专业的管理者(GP)充当普通合伙人,由投资者(LP)充当有限合伙人。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同于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因此,通常所称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并非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而是受托管理基金的专门管理机构。

    四、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

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均需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代为办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还需要向市商委提出设立申请。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

注:目前相关政策并未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但据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介绍,最低不得低于3000万元。

    2、备案

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后,在具备条件时可申请备案。备案并非强制要求,不办理备案并不影响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但办理备案后可获得额外的优惠措施。备案主管部门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的条件主要包括:基金的主要投资者近2年持续盈利、基金注册资本不少于一亿元(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单个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基金的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

注: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建议在基金实现盈利后再办理备案,否则缺乏实际意义,因为备案后可获得的优惠主要在于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返还奖励。

    五、资金募集

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者都只能通过私募方式加入,不允许采用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六、退出机制(获益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基金只能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并且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的退出机制(获益方式)主要包括:所投资企业上市、所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或其他股东收购基金持有的股权、将基金持有的所投资企业股权对外进行股权转让等方式。

    七、管理与托管

    1、管理人

根据相关规定,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但现行规定并未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例如需具备何种资格和条件)和形式(例如是单位还是个人)做出专门规定。因此,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管理,也可以自行设立经营管理班子,依据公司章程由其董事会或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不再另行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但自行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能因为缺乏独立的管理人而难以办理基金备案和获得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优惠奖励。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则通常由作为普通合伙人的GP充当。

    2、托管

现行规定在基金资金的托管方面的表述为“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此外,由于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种基金通常都存在银行托管要求,并且股权投资基金在日后办理备案时“有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是办理备案的条件之一,因此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应委托银行托管。

    八、优惠措施

    1、备案优惠

如上所述,如果符合条件并在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办理了备案,则可获得额外的优惠待遇,主要包括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优惠待遇和基金企业的优惠待遇,其中基金企业的优惠待遇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合伙制税收优惠

采用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此外,在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合伙人可以统一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

    九、基金服务中心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是天津市政府授权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平台,该中心可代为承办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据该中心介绍,承办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各需约一个月的时间即可办理完毕,但每家企业设立承办工作需收费1万元),并可提供虚拟免费经营地点(即提供免费的租赁合同用以办理工商登记,不收取费用但每家企业须交1万元押金)和其他后续支持服务,例如协助办理备案和投资项目介绍等。

考虑到该中心的成立背景和功能及收费标准,通常建议客户委托该中心办理基金(或包括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工作,以便获得便利。

    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需考虑的先决问题

由于客户自身情况和需求的不同,在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考虑和决策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但如下几个问题通常需要客户事先予以考虑:

    1、基金规模,即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建议3000万元以上。

    2、基金形式,即采用公司制还是合伙制,考虑到合伙制可以实行“先分后税”,建议采用有限合伙制。

    3、出资主体,即以公司还是个人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或合伙人,如采用有限合伙制,则客户应作为有限合伙人以避免无限责任。

    4、管理主体,即设立后的股权投资基金由哪一方作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如何确定(须明确在管理协议或合伙协议中)。

    5、基金的加入和退出,无论采用公司制还是合伙制,都可能存在新的投资者加入和原有投资者退出问题。特别是对于合伙制,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本身就是合伙协议的必备内容之一。

    6、是否委托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代办基金设立工作以及是否使用该中心提供的免费虚拟经营地点,建议委托该中心代办设立,但经营地点问题则由客户自行考虑。

    第二部分  关于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此处介绍国家以及天津市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与其具有一定联系和相似性的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和草案的主要内容。如客户需相关规定的全文,可与我事务所联系。

    一、国家相关立法

    (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尚未生效)

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尚无已经生效的法律规定。根据媒体介绍,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提交给国务院,正处在审查修改的过程当中。由于该暂行办法尚未正式颁布,因此其内容只能进行借鉴和参考,不能作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正式法律依据。

根据我事务所找到的草案文本,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相应的划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2、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3、产业基金必须采用公司制,设立基金公司。

    4、产业基金不能公开募集,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基金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

    5、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非无限责任),并且不得从事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期货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以及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6、产业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虽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尚未正式颁布,但具有一定类似功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生效。该办法系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2、该办法所称“创业投资”, 系指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3、创业投资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非上市企业投资。

    4、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并可享受政策扶持。未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该办法并未禁止经营,并且管理部门不予监督,但同样无法获得政策扶持。

    5、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6、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其实收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的实收资本。

    7、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即向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相关创业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服务。

    8、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并且除了进行股权投资外,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9、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方式为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

    二、适用于天津市的相关创新政策

(一)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2008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该复函的确切内容目前尚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悉,但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的此份复函明确了如下事项:

    1、支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在天津滨海新区进行探索和创新;

    2、支持通过完善市场环境和改善服务等措施,吸引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到滨海新区注册登记;

    3、同意受理在滨海新区注册登记的中小股权投资基金提出的备案申请。

(二)《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在上述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复函下发之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2007年11月16日颁发《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种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实行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3、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限于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募集和发行基金。

6、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须持营业执照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是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和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备案。

(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在上述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复函下发后,按照该复函的要求,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以及市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11月10日颁布并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1、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2、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3、该办法所适用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总额不得超过50亿元,并且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4、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和职能部门。

5、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6、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除了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外,还允许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投资。

(注:允许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投资,是该办法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创新,国家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均无此项规定。)

7、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

8、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复函向天津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此外,对于基金公司及管理机构都在滨海新区登记注册,并且金融机构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金额1/3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天津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备案条件包括: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3)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5)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7)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四)《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市发改委、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以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9月8日颁布并实施。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包括两个部分:

其一,针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规定了“先分后税”的所得税缴纳方式,并且对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税率予以规定(一般均为20%)。

其二,对办理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1)优惠期限,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优惠对象,在天津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

(3)优惠内容,主要包括对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对基金管理机构在购建和租赁自用办公房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和补贴、对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给予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奖励等(详细内容见该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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