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镇海律师亲办案例
会展类业务法律指引
来源:苏镇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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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会展本身的理解:会展是指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以企业化运作提供社会化服务、以口头交流信息或者以集中陈列展示物品为主要方式的集体性和综合性活动。狭义的会展,仅指展览会和会议;广义的会展是会议、展览会、节事活动和奖励旅游的统称。会议、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等是会展活动的基本形式,世界博览会为最典型的会展活动。

一、中国会展业发展状况

会展产业是中国近几年高速发展的产业。国内开始正式提出会展产业大约在1998年至1999年之间。由于国外专家认为会展产业对相关产业具有1:9的拉动作用,会展不仅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因此,会展产业受到很多地区和城市的重视。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东北、中西部”五个会展经济产业带。

在会展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行业内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市场化程度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正当竞争猖獗、诚信度不高、缺乏品牌会展等。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措施,提出会展业发展建议、建立行业协会等措施来规范中国会展业的发展,目前已取得不错的成绩。

二、会展业法规、政策

(一)通用性法律法规: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二)专门性法律法规:

1、《国际展览会公约》,于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署,并经1948年5月10日、1966年11月16日、1972年11月30日《议定书》和1982年6月24日及1988年5月31日《修正案》增补。

2、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3、2003年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4、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5、2007年国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管理办法》。

6、2006年国家商务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7、1997年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8、参加国际展览入境展览物品报检指南。

9、地方法规及规章:《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管理的通知》、《江苏省关于对本身举办的大型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的意见》。

三、 会展业各方主体

(一)会展组织者

会展组织者是指负责会展的组织、策划、招展、招商等事宜的有关单位。会展组织者可以是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等。根据各单位在举办展会中的不同作用,会展的组织者一般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

主办单位在法律上拥有展会的所有权,目前在我国会展主办单位一般是政府、协会、事业单位法人等,也包括部分企业性质的展览公司。

承办单位一般是企业法人,直接负责展会的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并对展会承担主要财务责任。承办单位对举办展会的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是会展组织者中较为核心的单位。除了上述职能外,大部分承办单位还要负责展会的招展、招商和宣传推广工作。

协办单位是协助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展会的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部分地承担展会的招展、招商和宣传推广工作的办展单位,对展会一般不承担财务责任。

支持单位是对展会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展会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或者是招展、招商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起支持作用的办展单位。基本上不参与展会的招展工作,也不对展会承担任何财务责任。

对于一个展会而言,展会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是会展事件的发起者,是整个会展事务的执行者,也是展后事务的处理者,在会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也是举办一个展会所必不可少的办展机构。由于其在会展中所起的作用,因此国家对会展组织者特别是主办单位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它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和行政许可的规定。一直以来,我国会展行业实施严格的资质审批制度,无论是出国办展,还是在国内办“国际展”,或者是在国内举办商品展销会,组展单位都要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关于承办单位的资格和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③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二)参展商

参展商是受会展组织者邀请,通过订立参展协议书,于特定时间,在展出场所展示产品或者服务的主体。《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参展商的主体资格要求,比会展组织者要低得多。其只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即可。这就意味着,公司、企业、合伙组织、个体经营者等所有市场竞争主体,只要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了营业资格的登记,都可以作为参展商参与会展。

(三)会展场馆经营者

会展场馆经营者是为会展提供展出空间的主体。由于会展场馆占地面积大,前期投入多,回报周期长,所以一般都由国家投资建设。然而,展馆是因为展览会的需要而兴建的,展览馆的数量只有与展览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才可能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当前,展览场馆建设出现一股热潮,但布局、结构并不十分合理,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实践表明,展馆建设布局不合理,建设过多、过快,不仅造成资金、土地等资源的浪费,而且必然导致展馆经营市场的恶性竞争。

四、会展业各方主体间的关系

(一)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

众所周知,展览业中组织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参展企业。会展组织者为参展商提供包括寻找场地,划分展台、招来观众等服务,参展商因此给付会展组织者参展费、展台租赁费等报酬。由于会展汇聚巨大的信息流、技术流、商品流和人才流,参展商希望通过会展这个平台集中展示,批量促销、推出新产品、寻找新客户。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在这种相互需求关系的作用下,二者通过订立会展协议书、参展协议书,约定会展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在我国会展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展活动中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对于调整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纠纷的产生、妥善处理会展中的问题,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合同法》还没有将会展合同单列,会展合同在我国还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而言,除了应类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参照合同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会展法,因此相关领域内的法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还将起重要的调整作用。

(二)会展组织者和会展代理服务商之间

会展的成功举办需要多方配合和协调。广义上的会展服务,既包括发生在展览现场的租赁、广告、保安、清洁、展品运输、仓储、展位搭建等专业服务,也包括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配套服务。为了会展的顺利进行,会展组织者往往会尽其所能取得参展商的满意和信任,会把一些展会服务项目承包给其他的机构,以便全方位地为参展商服务,因此而产生了会展代理服务商。现在最主要的会展服务商包括:展位承建商、展品运输代理商、展会旅游代理商等。他们在展览会中与参展商和专业观众发生最直接的交易关系,是参展商和观众对于一个展览会配套服务是否全面、专业的最直接的评判来源,因此他们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参展商和观众对于展览会的评价。会展组织者和会展代理服务商之间的关系不可缺少法律的约束,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参展商之间

会展活动是一个汇集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公共平台,品牌推广、产品交易、信息交流、合作招商是参展商参展的四个目标。从目前会展领域实际情况看,参展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他们之间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和名誉权等方面,并由此而引起会展组织者和场馆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问题。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参展商的参展行为、加强对参展商参展行为的监督、保护采购商和消费者的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会展组织者与展会观众之间

展会观众是通过购买门票或提前注册入场参观、与参展商进行洽谈和交易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主体。展会观众是展会的最终用户和消费者,是展会的最终服务对象,也是吸引参展商参展,从而维持和发展展会项目的最根本保证。在我国现行的规章制度中,没有针对观众的特殊要求。会展业根据观众身份不同,将参加会展的观众分为普通观众和专业观众。普通观众就是一般的公众,一般综合性博览会,参观者大部分人是普通观众,普通观众可以成为门票收入的重要来源。专业观众包括贸易商、采购商、批发商、科研教育人士、政府官员等。从法律角度分析,展会向社会公开发售看展门票或由参观者提前注册,这种门票销售或注册的过程,其实质是会展组织者与购票或注册者之间在订立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在这一环节的契约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购票与注册者以出资或注册的形式获取看展的权利,会展组织者通过提供场地和相关会展服务获取利润,成为会展经营者一方。会展组织者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展示内容和服务,保证会展场所的安全,并且对于参展商的展品负有知识产权监督审查的义务。

(五)参展商与展会观众之间的关系

展览从性质上分,有贸易和消费两种。贸易性质的展览是为制造业、商业等行业举办的展览,展览的主要目的是交流信息、洽谈贸易;消费性质的展览基本上是在展出消费品,目的主要是直接销售。展览的性质由展览组织者决定,可以通过参观者的成分反映出来:对工商业开放的展览是贸易性质的展览,对公众开放的展览一般是消费性质的展览。具有贸易和消费两种性质的展览被称作是综合性展览。经济越不发达的国家,展览的综合性倾向越重;反之,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展览的贸易和消费性质分得越清。无论哪种性质的展览,参展商提供的展品都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参展商与贸易或消费对方当事人之间还必须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附:办展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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