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镇海律师亲办案例
房地产调控模式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风险防范
来源:苏镇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2
浏览量:624

近期,国家及天津地方出台了多种房地产调控政策,在该等政策影响下,已出现大量的《预定协议》签署不能顺利换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无法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无法按照预定方案办理贷款的情况出现,以至于出现退房情况出现,更为严重的是在合同中未能约定出现上述情况的处理方式,法规政策规定又相对空白,出现上述情况后还有大量的不办理退房也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给开发商的正常销售及汇款均带来巨大影响。为此,我们建议在与购房人签署《预定协议》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签署如下《补充协议》,以最大限度降低开发商的风险。

范文示例:

补充协议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鉴于:

1.   乙方拟购买(已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天津                 项目      号商品房;

2.   近期国家及天津市就商品房销售及购房人资格问题颁布一系列调控政策;

为保证《商品房预订协议》(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签署及顺利履行,甲乙双方特就下述问题达成一致:

一、乙方承诺将自觉遵守天津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 〔2011〕19 号文件)以及《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63号)以及系列的相关购房规定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房屋。

二、乙方在购买上述商品房及签署《商品房预订协议》(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保证自身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户籍、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现有住房情况、纳税或社保缴纳情况以及是否贷款购房情况)均符合国家及天津市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文件的要求。

三、乙方在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除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外,还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交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件;

2、户口簿;

3、户口簿记载为已婚的应提供婚姻证明,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婚姻状况承诺书》;

4、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5、乙方非本市户籍居民,还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若乙方在签定合同及办理预告登记时不能提交前述证明的,可先出具《缴纳证明承诺书》。

并且,乙方提供的上述《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婚姻状况承诺书》以及《缴纳证明承诺书》等文件都将作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四、若乙方未按照前述第一至第三项要求执行,由此导致的无法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经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法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或无法办理购房贷款,或无法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或无法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订协议》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房屋总价款的30%承担违约金,依法不能退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将乙方购买房屋另行出售。

五、本协议签署后,若因国家或天津市出台新的法规、政策导致乙方不能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经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法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或无法按约定办理购房贷款,或无法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或无法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的,则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已经签署的《商品房预订协议》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届时,甲方仅将已经收取的定金或房款无息返还乙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且甲方有权将乙方购买房屋另行出售。

六、本协议与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订协议》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署日期:         

乙方: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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