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绪文律师亲办案例
浙江温岭虐童女教师无罪释放是法治的进步
来源:陈绪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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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虐童女教师无罪释放是法治的进步

 

浙江温岭虐童事件当事人颜某获释后,被拍拎耳照片的男童的母亲林女士18日表示对此很气愤,“我以为她肯定要坐个三五年牢的”。

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照片曝光后,温岭市公安局10月25日立案,并刑拘当事人颜某,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捕。警方深入侦查后认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颜某11月16日获释。

十堰律师陈绪文认为,浙江温岭虐童事件当事人颜某获释这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也就是说一个人违法了不一定构成犯罪,他违法只有达到了刑法明确规定的什么罪名才能定罪,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也是由刑法明确规定的。这条原则是我国刑法,也是世界各国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这样保证了公民的权利不至于受到国家机关的随意侵犯,确保了人权。我们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那种随意批斗、随意处罚一个人的情况就是典型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人治”社会,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大家也是看得到的。结果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本案的当事人虽然有虐童行为的发生,应该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她的行为达到违反刑法的规定没有,也就是说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哪一个罪名?这还要经过进一步的认定。后经相关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从而被行政处罚后释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

此教师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并不是说她就不受法律的处罚了,她受到了行政处罚。别外,她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比如,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等赔偿。

这一事件已过去了一段时间了,虽然颜某的行为让人发指,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主观臆断地给她扣上什么罪名的帽子,根据个人的感情给她判几年。如果她的行为构成犯罪,那是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的,如果不构成犯罪,即使网络上民愤再大,也不应该超载法律的规定给她定个罪名。

在今天网络时代,任何一个社会热点事件都会受到人们的关注,网络在监督法律的适用,但也不应该干涉法律。本此事件相关机关承受网民的巨大压力,对颜某作出的处理正是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法治的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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