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织机被抵押贷款引起纠纷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勿忘公示
2009年7月某机械公司和某纺织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约定“纺织公司以87万元购买机械公司60台纺机,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预付19万元货款后发货,余款在货到后45日内付清,货款付清前,纺机所有权保留”。
同年10月,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仅支付9万元货款的情况下,将60台纺机及发票交付给纺织公司,而纺织公司一直未支付余款。后纺织公司将上述纺机抵押,向银行贷款4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1年,纺织公司因未按期还贷被银行起诉,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机械公司知情后,要求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返还纺机,但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田金炉
律师评析:本案中的纺机属于动产,其所有权享有的公示方式为占有,由于实际占有纺机的是纺织公司,真实享有所有权的机械公司必须使第三人能够直接从外部认识到所有权的归属,从而使所有权关系透明化。
但是,机械公司未对所有权保留进行恰当公示,所以银行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抵押权,且该抵押权经过了工商机关的登记,其当然可以实行该抵押权对抗机械公司的请求。
其实,机械公司本可以通过在发票上背书或者批注“货款未付清,所有权保留”标记,或者在织机表面不可破坏处黏贴所有权保留标记等进行公示,也可以参考动产抵押的方式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