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镇海律师亲办案例
“限购令”政策下开发商售房应对策略
来源:苏镇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9
浏览量:1461

继深圳、上海等各地政府接连出台住房“限购令”,天津市政府发出通知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通知》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天津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天津市内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权属登记手续。限购政策开始时间是从10月13日起,但是没有明确的截止时间。其中认定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而购房人群包括了天津市及外省市居民。

项目处于市六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如何应对“限购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根据现行的商品房销售政策及流程,开发商在与购房人达成买卖意向后将在线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打印并进行文字签署工作,开发商将代收办理备案登记的证件材料及代收办理备案登记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按《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合同签署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 而对于“限购令”的审查及执行环节是在本案登记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如违反“限购令”的规定,将不予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将无法继续履行。但关键是,此时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署,且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买卖合同一经签署,除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办理退房手续,将不能重新销售。故,对于违反“限购令”规定而签署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对于违反“限购令”规定而购买的房屋是否一经查处开发将即可将该房屋另行销售并无进一步的规定。作为在签署买卖合同前无法最终且权威的审查购房人是否违反“限购令”规定的开发商应如何应对这一政策,律师建议应从两个方面予以防范。一是通过合法渠道充分审查购房人的购房情况;二是就“限购令”事宜单独或在附件五中一并签署《特别约定》,一旦购房人违反“限购令”,开发商可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向购房人主张违约责任。这样一方面对于购房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不敢违反政策规定,另一方面也保证一旦购房人违反该政策开发商可最终通过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得以将房屋重新出售。

就该《特别约定》,起草一示范文本,供广大客户参考使用。



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

配偶:

子女: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天津市     区“       ”项目   号楼    号房屋一套,鉴于依据现有规定,单个家庭于2010年10月18日后仅可购买一套商品房,乙方特承诺在2010年10月18日后本合同签署前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有关商品房买卖的任何买卖合同或要预定、意向协议,如甲方在办理乙方购买房屋备案登记时,因乙方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导致无法办理备案登记或产权变更手续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行终止,甲方有权将乙方购买房屋另行出售,乙方须配合办理退房及相关手续,依规定不能退还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另外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  %最为违约金。

本约定与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为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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