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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盗窃、抢夺、抢劫他人的机动车发生肇事谁是责任人?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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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被盗、被抢后,犯罪分子开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偶见。对于这类情况如何确定责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一规定中的抢救费仅指被害人生命垂危的情况下临时支付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核实垫付。不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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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荣安
  • 执业律所: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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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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