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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具有对等义务
来源:王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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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当建设单位要求开发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开发单位以建设单位未向其足额开具已支付工程款的发票为由而拒绝支付工程款。那么,开发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呢?即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是否属于对等义务呢?个人认为,二者之间不具有对等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不是开发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故是否开具发票不应是民事案件的审理对象。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中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即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并向开发单位交付,而开发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则是依约支付工程款,从民事权利义务的角度讲,支付工程款是开发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则仅仅是建设单位的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不成立抗辩权。
    所以,建设单位没有足额开具发票并不能成为开发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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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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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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