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东律师亲办案例
为索取高利贷、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是否应以非法拘禁罪论?
来源:王立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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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定非法拘禁罪。

    本人认为,此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理由如下:

    第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所侵害的法益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不仅侵害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健康权等权利,还侵害与被绑架人近亲属或其他有关组织、单位的财产权甚至其他权益。我国《刑法》第238条第4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定非法拘禁罪。这里的“债务”指的是合法债务,法律认为为索取合法的债务而对债务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构成绑架罪。这说明基于非法拘禁者的合法债权,其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但是,如果是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则不应该享有此“待遇”,否则,不是从法律上确认了此非法债务的合法性了吗?

    第二,从绑架罪的构成来看,绑架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持被害人作人质或者使被害人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以实施杀害、伤害或者其他侵犯被绑架人的方式向被绑架人的家人、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发出威胁,迫使后者交付赎金或者满足行为人的其他非法要求(袁登明《刑法48讲》第24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3月第8版)。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主观上,其目的是为实现其非法债权,可构成绑架罪中的“其他非法要求”;客观上,其行为侵害的法益不仅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益,还必然侵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权益。其主客观方面与绑架罪的构成完全吻合。

    综上所述,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绑架罪。所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该行为认定为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

    本文仅作者个人愚见,有不足之处还望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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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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