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健律师亲办案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来源:曹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7
浏览量:4391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或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以高者为准)。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详见2007 9号下文件)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200957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0912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360

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

320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市、区)

280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9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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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健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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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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