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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保卫部门是否可以对怀疑盗窃的顾客搜身、扣留?
来源:王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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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保卫部门是否可以对怀疑盗窃的顾客搜身、扣留?

案例:201057日,某大型超市报案部门怀疑顾客赵某盗窃超市财务,遂将其带到保安室,强制对其搜身,并将其强制扣留在保安室长达4个小时,该超市保安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侦查权,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利。在我国,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该超市保安部门的行为不合法,即便是怀疑顾客李某盗窃,应该向公安部门报警,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不应自行强制搜身和强制扣留。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犯罪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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