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冒领谁之过
案例:储户开设账户,申领银行卡和存折;翌日被人用假身份证冒名领走25万元,余款4000元也被他人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分次提走;储户称银行卡已经自行销毁。
争议焦点:1、银行责任?2、储户责任?3、责任比例?
1、银行违规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行违反关于大额现金取款的时间、地点、手续等规定,银行对存款被冒领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2、储户对存款被冒领存在过错。银行与储户建立存款关系后,银行交给储户存折和银行卡即为合同成立的标志,亦是储户权利凭证;随着电子信息化发展,有关储户信息被存储在银行卡中,电子信息记录等均为交易有效凭证,任何人掌握银行卡及密码就可不通过银行柜台,而直接通过银行提款机自动取款,故储户丧失银行卡及密码实际上就丧失了对存款的保护;储户关于卡及密码已自行销毁的举证不能对抗存款被持有真实银行卡及密码的人冒领的事实,存在过错,
3、储户对存款被冒领存在主要过错。储户丧失对银行卡和密码的占有与银行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共同构成存款没冒领原因,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银行,应就被冒领存款自负70%责任。
裁判依据或参考
1、相关依据或参考。《储蓄管理条例》1993年3月1日第31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种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