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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意见能否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
来源:王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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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意见能否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


案例:200993日,某村岂某深夜窜入本村妇女周某的院内,将其强行奸污。第二天,周某到公安局控告了岂某的强奸行为。此案经过侦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对该案审判前,接到县人大主任(系岂某的亲戚)的来信,来信说“岂某的行为上级有了指示,要从轻量刑,法院是受人大监督的,我的意见你们应当认真考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没有考虑这位县人大主任的意见,根据事实认定岂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案中,法院不考虑这位县人大主任的意见自行判决,有没有问题?人大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吗?本案中县人大主任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审判权在诉讼中居于最重要的位置,因为它将最终决定被告人的命运和诉讼的结果。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诉讼原则。该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只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受党的领导;也并非不受各级人大代表大会的监督。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人,不是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本案中:1、在岂某强奸案中,法院不听县人大主任的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2、人大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人大某位领导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人大组织行为。县人大主任以个人名义写给法院的信,不能代表人大,更不能说成是人大的意图。即便这是人大的意图,对法院审判进行监督,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是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求法院如何定罪。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3条: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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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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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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