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孙某驾驶王某所有京***号小客车在***路段,与步行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受伤。住院治疗**天,共误工*个月,其中*个月需一人护理,住院期间医疗费孙某已支付,自己支付医疗费***元。赵某伤于****年*月**日,经北京***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支付鉴定费****元。赵某(已死亡)母(徐某),生育子女三人,原告系子女之一;原告与丈夫生育一子****年**月*日出生)。
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分局交通大队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另查,王某于****年*月**日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京****号小客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1220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赔偿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
律师思路
本案首先要确定责任方,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属于责任方。根据《侵权责任法》、《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获得法院支持,经律师指导,原告及时进行了伤残鉴定,并将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票据收集整理齐全,经过庭审,大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此事故系孙某驾驶过错行为所致,造成原告受伤且致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部分由肇事者及车辆所有人承担。
结果
法院判决:
原告赵某损失复诊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角,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元(其中包括精抚慰金八千元),由被告孙某赔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