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剑锋律师
程剑锋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

专业领域:涉外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保险纠纷 知识产权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征地拆迁 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6-3210-289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作者:程剑锋  更新时间 : 2012-11-15  浏览量:12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1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对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对方当事人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程剑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剑锋律师咨询。

程剑锋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

专业领域:涉外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保险纠纷 知识产权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征地拆迁 债权债务

手  机:186-3210-289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