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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法律责任
来源:王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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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在现实经济关系中,一些出资人在成立公司时因为国家政策的规定或是其他主观及客观的因素考虑,不愿意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而是在自己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让其他未出资的人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这些实际出资人在原来的法律实践中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但采取这样称谓,最终的落脚点还是落是股东二字上,容易引起歧义。因此,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将其统一称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而未出资的人称为名义股东。一般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会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对于这样的合同,如果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为有效合同。

另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款内容看,法律也仅仅是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股东权利。所有基于股东的责任,如发起人责任、虚假出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等原则上都是由名义股东承担。所以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公司的,无论是对于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都是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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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欣
  • 执业律所:
    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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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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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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