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平律师文集
什么是合同欺诈行为?
来源:徐文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5
浏览量:633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合同民事欺诈有四大特点

  一、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二、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不同于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标准。

  区别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区别二:合同签订时和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以上内容由徐文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文平律师咨询。
徐文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3好评数16
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商务大厦B座九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文平
  • 执业律所: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27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 地  址:
    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商务大厦B座九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