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晟律师亲办案例
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来源:李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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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找法网看了推荐的精彩博文《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如何赔偿?》,本文作者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疾病原因而突发性死亡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雇主对雇员亲属进行适当补偿。本人对此持有不同观点。 为避免文章的冗长,仅就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作个简单比较: 首先,从概念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其次,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来看,1:根据《民通》106条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此条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2: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3: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再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来看,1:根据《民通》第132条的规定,此条是可以型的规定,前提是双方均无过错;2:对此种损害法律未规定无过错责任;3: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由法官根据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通过上面简单比较,可知:1;如果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原则,两者之间有水火不容的味道。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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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晟
  • 执业律所:
    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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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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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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