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凯律师文集
探讨“虐童”入刑是否牵强
来源:高丙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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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以公安机关撤回批捕申请、补充侦查的方式告一段落。那么,现行法律框架是否能够很好地应对诸如虐童事件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增设“虐童罪”?昨天,上海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及上海市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共同主办了“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30余名法学专家、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对该问题各抒己见。

  “虐童事件不应入刑”

  温岭虐童事件从一张网络照片迅速发展成为社会热点。随后,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肇事老师刑拘并提请逮捕。最新的进展是,检察院做出暂不批捕决定,案件退回警方重新侦查。

  上海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及上海市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共同主办“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30余名专家认为,“虐童”入刑比较牵强。

  近日,温岭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当地某幼儿园虐童女教师刑拘并提请逮捕。但检察院做出暂不批捕的决定,案件退回警方重新侦查。

  研讨会上,专家们对检方“暂不批捕”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女教师行为入刑确实有些牵强。

  专家律师表示,“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虐童女教师侵犯的是儿童身心健康。另外,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而一般的虐童案件可能很难达到这样的后果。可以对当事人施以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教育系统内部处罚等。与其增设“虐童罪”,不如扩大现有“虐待罪”适用范围,把非亲属间的虐待行为也囊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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