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松涛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来源:田松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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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大多是出现在公司股权转让后或者公司股东身份得到确认,要求公司变更名册而公司未予变理的情况,如果原告起诉到法院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应为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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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田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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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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