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具有特殊的财产性质。目前,公房使用权基本上源于城市居民的私房拆迁和单位的分配。前者是私房所有权的转化,后者是与工作有关的福利制度,均涵盖着部分所有权的属性。从公房使用权的权利现状看,公房使用权现有权能也几乎可以涵盖传统上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第一,公房使用权人对公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此为“占有”之义;第二,公房使用权人自然有合理“使用”住房的权这种使用一般并无“租赁期限”之约定;第三,原本意义上的公房使用权本无“收益”之权利,但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转租已成为常态,且转租后公房使用权人可以获得差价,同时,遇上拆迁时公房使用权是一种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获益性质明显,而最重要的表现体现在“房改”上,公房使用人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房屋的产权,亦是收益的一种表现;第四,公房使用权人虽然不能决定公房本身的“命运”,但对于“使用权”,则享有保有、转让的自由,也与“处分”有相似之处。因此,公房使用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即具有所有权的属性,是财产权利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