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珠律师亲办案例
从一起公司股东纠纷案的代理看事实推定在律师代理业务中的运用
来源:李玉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3
浏览量:776

从一起公司股东纠纷案的代理看事实推定在律师代理业务中的运用 

                                   作者:李玉珠

    事实推定作为一个法律名词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存否真伪的结论。诉讼中确定案情的一种方法,与“法律推定”相对。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均需借助于逻辑推理,从基础事实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

  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区别

  (1)事实推定是依据经验法则或自然法则所作的推断,而非基于法律规定。

  (2)事实推定根据同一基础事实,不同的司法人员可推断出不同的推定事实,而非推断出一种法律事实。

  (3)事实推定所得出的结论,可以以反证加以驳斥或推翻,而法律推定有可以推翻的推定,也有不可以推翻的推定。事实推定中若存在相反的事实或证据,推定的事实就应当是用证据证明才能确认的事实。法律推定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较多。

    事实推定的法律依据

    事实推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133号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一规定应该是事实推定的法律依据。

    本案的基本事实

原告与被告系师徒关系,20076月原告出资45万元,被告出资5万元成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后因原被告在生产经营问题上发生矛盾,原告提出退出公司并退出自己的股份,被告同意并付给原告5万元,另外40万元被告以个人名义给原告打了欠条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后来被告到期不归还欠款,20084月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欠款40万元。

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提出根据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提出退出自己的股份违反了这一规定,其退股行为无效,并且应当将已经退还的5万元退还给公司。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本人代理原告方认为公司成立后,股东虽然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原告在形式上表现为退股,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告同意并付给原告5万元,又打了40万元欠条是股东受让股份的行为。本案应适用事实推定的原理来认定本案的事实,原被告的行为可以推定为转让股份的行为,否则被告个人就不应当向原告支付5万元。该5万元系由被告个人支付给原告,当然不需要退还给公司。因此,本案是一个因股份转让引起的债务纠纷。

   

    法院判决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李玉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限期归还原告欠款40万元。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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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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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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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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