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的诉讼
合伙是合伙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约定一方只是向另一方投资,不参加合伙项目的经营活动,不承担合伙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按期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违反法律关于合伙的规定,双方明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除本金可以返回外,固定利润不予支持,这是对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及经济活动中的风险与利润并存原则的维护,这样才能保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起诉书
原告:陈**,性别:男,汉族,住址:**区##庄##号
委托代理人:韩峰,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被告:孙**,性别:男,汉族,住址:**区##庄路#号#号楼#单元601室
被告:吴**,性别:男,住址:天**区东#河路#号##室
被告:金**,性别:男,回族,住址:**区##街道办##庄#号
诉讼请求
1、 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的本金250000元及利息:322500元。
2、 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3月2日,三被告以经营投资的名义跟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给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三人投资且原告不参与经营,被告定期(7日)给付原告固定利润(叁万柒仟肆佰元正)。这一协议,表面为合伙协议,其内容实则为典型的借贷行为,并且是约定了高额利息(即月利息为32%)的民间借贷行为。
原告于2009年4月5日和2009年4月16日分两次,共计给付被告贰拾伍万元。原告付款同时,被告孙坚勇为原告打了收条。但是,自三被告收了原告的款项后,却并没有按照当时的协议书给付原告约定的利润,更没有返还原告本金。为此,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三被告始终不予返还本金及其利息。三被告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主动放弃高于当年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部分,只希望三被告返还原告的本金250000元和依据2008年4月份贷款利率(年利率7.74%)的四倍计算出的利息322500元。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