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镇海律师亲办案例
谈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的代理技巧
来源:苏镇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1
浏览量:2600

案情简介:

200892427日,被告其经营管理的某国内知名房地产网站中先后刊发了“亲历××项目购房现场,天津民众不买噱头帐”以及“天津××项目自食恶果,遭遇市场冰封”两篇文章,文章内容介绍某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原告)“自食恶果”、“玩火自焚”、“以身试法”、“ 非法融资”;“执迷不悟,一门心思玩噱头,妄想忽悠购房者”、“恶评如潮”、“恶名不断”、“不重产品重忽悠”;介绍原告开发建设房屋质量差,仅在概念和小区绿化上玩噱头,而忽视房子质量;介绍原告新开发项目“遭遇市场冰封”,介绍该项目开盘后无人进入选房区选房,“开盘当天的销售业绩中有三分之一是造假结果”,“销售业绩不佳”;介绍原告的“无理由退房”是“诈唬”、“噱头”,政策是“造势”,“无理由退房不具有操作性和保障性”,另外宣传原告的无理由退房“只能是签合同之后才能退,定金不退;首付款交齐、契税维修基金交齐、贷款办理完毕才能签合同,一旦想要退房,以上费用均不退还;而如果买了房子一段时间想退,就连还银行的月供也拿不回来,推算下来购房者的损失可见一斑。”文章刊发当天,原告工作人员及时与网站联系,被告迅速将该文章删除。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的传媒形态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一种不可或缺的信息来源方式,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以侵犯他人名誉权最为典型。但是,鉴于网络侵权表现形式的特殊性,以及在证据固定、损失计算等方面的专有性,与其他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认定以及损失的计算有较大的差别。作者于200810-11月代理了一起天津某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诉国内知名房地产网站名誉侵权案件,文章通过介绍该案件的证据目录与说明,交流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的代理技巧。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是网络侵犯名誉权认定的前提

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证据的固定与保全是名誉权诉讼得以胜诉的前提。但在大量的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中,由于网络发布内容更新快、易删改等特点,均导致上述证据在固定及保全方面多有瑕疵,在本案中,代理人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始委托公证部门固定证据时,核心侵权文章已被被告删除。为充分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代理人从以下几个角度收集多项证据:

1.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了被告在××网上发布“亲历××项目购房现场,天津民众不买噱头帐”以及“天津××项目自食恶果,遭遇市场冰封”的文章的网络快照。

【关于网络快照快照的说明】

网络快照是指一种优于常规链接的方式。搜索引擎通过先预览各网站,拍下网页的快照,为用户贮存大量应急网页。网络快照功能在服务器上保存了几乎所有网站的大部分页面,使在不能链接所需网站时,暂存该网页。

2.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了被告××网-长春房地产板块于1022日在其资讯中心栏目发布《无理由退房-实惠还是噱头?》文章,注明来源为“××网综合整理”,文章描述“不相信所谓的无理由退房,我只相信天上不会有白掉的陷阱”。该片文章进一步印证在××网曾发布侵权文章,且网站一直在跟踪报道××项目。

3.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了中山房地产网于20081025日转载“亲历××项目购房现场,天津民众不买噱头帐”文章,注明稿源来自于××网。

4.电子计算机收藏文章(照片):原告工作人员浏览网络内容,第一时间收藏了被告在其网址上发表的侵权文章,并保存在计算机的桌面。该文档中相应的参数、数据均可证实文章的来源系被告网站。

5.《问卷调查报告》(经公证):为调查被告发布文章的真实性与影响力,公众对原告公司及品牌的认可程度以及××项目小区业主对质量及管理的满意程度等事项,原告特委托北京鸿业信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设计问卷并于20081025-2008年10月26在天津市体育中心院内(房交会期间)、2008年秋季天津房交会会场外以及“××××”小区内进行问卷调查,此次调查总采集合格样本是522份,其中天津市体育中心院内(房交会期间)、2008年秋季天津房交会会场外合格样本数为472份,“××××”小区合格样本数为50份。问卷的具体内容参见问卷样本。另外,为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及真实性,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对对调查过程及统计结果等均进行了公证。

依据该《问卷调查报告》,在472名合格有效被访者中有25.0%看过“亲历××项目购房现场,天津民众不买噱头帐”以及“天津××项目自食恶果,遭遇市场冰封”这两篇报道,有33.7%听说过上述报道。

6证人李×、唐××、王××的证言:上述证人均证实曾于20089月底在××网的“热点新闻”栏目看到“天津××项目自食恶果,遭遇市场冰封”文章,文章署名××网。该文章题目很醒目、很抓人眼球;文章说××项目开盘销售当日是开发商找了托和合作伙伴来捧场的,实际购房者不多;说开发商原来开发的产品有问题,有业主因此退房;文章还提到××项目的无理由退房是“噱头”,是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是一种不正当的销售手段,不是真正为消费者利益,详细内容将证人证言。

7.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被告专门开辟“××项目”与“××项目”PK平台,对两个项目的优劣进行深度对比,截止到公证时止,总访问人数达到196417人次;说明被告长时间关注“××”项目,对该项目的侵权报道绝非偶然,实乃精心策划、别有用心。

通过这一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曾在其管理的“××网”中先后于2008924日、927日发布“亲历××项目购房现场,天津民众不买噱头帐”以及“天津××项目自食恶果遭遇市场冰封”文章,事实清楚,多项证据足以证实,反复印证。

二、侵权事实的认定是网络侵犯名誉权认定的基础

关于网络侵权尤其是重要的侵权方式-商业诽谤与媒体的言论、评论自由界限如何掌握一直是理论及实践中的难点。一般认为,媒体发表评论的基础事实部分是否属实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关键。为了证明被告发布内容与原告的实际情况不符,代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诽谤原告从事违法行为:

1. 被告在文章中诽谤原告“自食恶果”、“以身试法”、“ 非法融资”、“玩火自焚”。

所谓 “以身试法”,是指明知法律条文,还亲自做违法的事;所谓 “玩火自焚”、 “自食恶果”比喻干冒险或害人的事,最终自食恶果;所谓 “非法融资”是指非法的募集资金。

被告使用上述文字来诽谤原告,已严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而且上述语言已经诽谤原告在从事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认定一个主体的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需要严格的程序限制,且还有复杂的监督及救济程序,而被告在没有经过任何司法机关或管理机关认定的前提下直接评价原告从事的违法行为,显然是对原告名誉权最大的侵害。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直接在文章标题中描述原告项目名称,并诽谤原告从事违法行为,且已经受到处罚(自食恶果),对原告的影响更为巨大。因为根据公证提取,文章的部分连接已不能打开,但是文章的标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续,这更让潜在的购房者遭受被告的误导,而短时间内无法消除影响。鉴于上述分析,需要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从事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证据,否则被告将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原告公司信誉良好的事实:

2.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及说明:原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为开发建设××项目而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叁亿元。天津××集团于1995年在天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人民币陆亿元,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

十多年来,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累计开发建设了大量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优良的品质、较高的市场地位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好评,也为天津经济建设、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 部分项目实景照片:通过浏览部分项目实景照片,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房地产项目质量及实际效果。

4.公司及项目获奖情况:截止到200810月,原告及其总公司累计获得各种奖项51个,尤其有代表性的是原告曾被南开区区委、区政府评选为“功勋企业”,2008年又喜得“土建领域中的奥斯卡”—詹天佑大奖优秀小区金奖,原告及其总公司建设开发项目受到社会各方的普遍认可。

5.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北方网报道《××项目推介会受追捧》,内容介绍83日××项目产品说明会千余人齐聚会场,热切关注××项目;北方经济时报《无理由退房:××项目的自信》无理由退房对于开发企业而言将会增加经营销售难度,但这恰恰体现了企业对自己产品的信心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新地产《四问天津××地产无理由退房:开创地产售后服务时代》;房老大《××项目按照国家“三步节能”的规范标准》;焦点房地产《××项目开盘:低迷市场再创排队抢购奇迹》由于受到市场浓厚观望情绪的影响,很多开发企业都将开盘时间延后。而在天津首家推出无理由退房的××项目,却在逆势中推出,并赢得了开门红。

6.《问卷调查报告》(经公证):在被50名合格有效被访者中有42%住户在因为××品牌而购买,42%由于性价比很高而购买;分别有26%48%的住户评价房子的综合品质很高和较高。依据该《问卷调查报告》分别有比例为10%44%住户认为××项目具有超值性价比和较好性价比;对××项目售后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住户为12%52%;分别有46%40%的住户认为××项目园林景观设计非常完美和比较完美;认为××项目物业管理非常好和较好的住户比例分别为22%48%,占总比例的70%

(三)××项目销售业绩情况

7.原告房屋销售情况:原告开盘后销售情况良好,开盘当天共签署订购协议121份,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仍然再创天津地产销售佳绩。订购协议签署后,大部分预订人均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办理还签手续,截止2008106日,共预定房屋167套,无理由退房25套,换签买卖合同112套。自200810月份基于市场经济环境及被告诽谤的影响,原告销售业绩明显下滑,具体预定及换签情况见《××项目销售统计表》。通过上述材料可以证实,××项目开盘日及9月份销售良好,不存在虚假销售的情况。

8.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910月份统计数据:天津市河东区自200896日(96日为××项目开盘日)-2008年9月27,共销售新建商品住宅223套,成交面积23169平方米,平均价格7555.45元,2008928-2008年10月27,成交139套,成交面积14519.9平方米,平均价格7496.38元。

通过区域销售业绩参照可见××项目9月份销售良好,印证××项目未遭“市场冰封”。

(四)××项目无理由退房说明

9.关于无理由退房协议:

【无理由退房定义】根据原告与购房人签署的《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约定,无理由退房本质是房屋预定人或购买人在与原告签署《订购协议》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房屋交付或办理初始登记前,无论任何原因,均可要求解除与原告之间的《订购协议》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均须予同意并配合办理退房手续,且须退还预订人或购买人向原告交纳的全部费用,并不得向预订人或购买人主张任何形式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实际上是原告基于对项目的信心以及自己的实力,保证预订者或购买者购房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由原告承担市场价格变化以及预订人、购房人履约能力的风险。

另外,为保证原告能够严格按照《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履行承诺,特委托天津××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无理由退房”承诺进行担保,以确实保证原告能够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10.无理由退房协议-关于无理由退房程序:

原告与每位购房者均签署《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就无理由退房的程序、条件等均明确进行约定,不存在误导购房者的情况。

首先,关于退房的时间,不存在被告所称的“只能是签合同之后才能退”的情况。在原告与预订者签署的《××花园项目商品房订购协议》第七条第2项规定,“无论任何原因,若乙方(预订人)未在本协议第六条所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甲方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自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将已收诚意金和房款无息退还乙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和义务。”依据原告与购房人签署的《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第一条关于退房时间的规定,“乙方办理退房手续须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订购协议》签署后至该房屋交付或办理初始登记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通过这两个条款可以明确得出,无论是仅预定原告房屋的预订人,还是已签署证实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均可在约定的期限内无理由终止合同,并可退还交纳至甲方的全部费用。

其次,关于定金不予退还的介绍是与事实不符的,根据原告与预订者签署的《××花园项目商品房订购协议》第七条第2项规定,“无论任何原因,若乙方(预订人)未在本协议第六条所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甲方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自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将已收诚意金和房款无息退还乙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和义务。”很显然在预定期限,预订人不再购买原告房屋,是可以全部退还已交纳的定金的。

再次,被告称只有“首付款交齐、契税维修基金交齐、贷款办理完毕才能签合同,一旦想要退房,以上费用均不退还”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首付款交齐、契税维修基金交齐、贷款办理完毕才能签合同”是商业惯例本无可厚非,但是如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退房,交纳给原告的费用是可以全额退还的。直接交纳给相关部门或由原告代收后交纳给相关部分的费用,包括维修基金、契税等,可按照天津市政策及相关规定退还(目前天津市河东区的政策是契税、维修基金等均可退还,登记费不退),被告称上述费用均不能退还是严重与事实不符的。

另外,关于贷款购房月供能否退还的问题也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如贷款购房,购房者已实际还款后退房的,本金部分全部退还,利息部分不予退还。

最后,被告说因为退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可见一斑”是严重误导潜在的购房者的。首先如原告不承诺“无理由退房”,购房人是不能解除买卖合同退还房款的,只能等产权证办理完毕后通过二手房买卖的方式转让房屋;其次购房者退房常见有几种情况,一是房屋贬值、二是购房人无力偿还贷款。无论上述何种原因,以退房的方式均能最大响度保障购房者的利益,真正的商业风险将全部由原告承担。

11.《问卷调查报告》(经公证):问卷调查的472名合格有效被访者中,有261名被调查人知道××系列楼盘,在知道××系列楼盘的261名被访者中,相信和有点信××××提出的“无理由退房”的比例分别为26.8%30.7%。说明基于原告的上述有保障的退房承诺,大多数消费者还是相信原告的无理由退房制度的。

12.××项目无理由退房实际履行情况:所有提出退房者,原告均依据《订购协议》及《无理由退房协议》退还了房屋并退还交纳的其他费用。能够证实原告有诚信也有能力严格按照相应协议的约定履行退房的义务。

13.电话回访录音:原告客服部任意电话回访两位退房人(杜×,原预定房号××项目14-1-404;王××,原预定房号××项目2-1-501),均陈述已办理完毕退房手续,且已退还全部款项,并对原告服务表示满意。

通过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商业信誉一向良好,××项目开盘销售情况较好,原告推出的“无理由退房”政策更是建立在对企业及市场充分信心的基础上让利于民、充分保障购房人权益的有效措施。被告发布的内容严重歪曲事实真相,对企业品牌声誉均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三、侵权结果及损失的认定是网络侵犯名誉权认定的难点

即使侵权行为存在、侵权事实足以认定,侵权结果如何认定以及因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如何计算,是办理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的难点。在办理该宗侵权案件中,代理人从以下两个角度核定侵权结果及损失:一是基于侵权行为的造成的社会影响,通过问卷方式核定商誉损失情况;二是基于侵权行为对销售业绩的影响计算因侵权行为导致销售成本扩大的费用以及延期回款的利息损失。为此,代理人收集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社会影响的事实

1.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公证书》公证了××网上关于××网的介绍:××网系1999年成立,以中国大陆为核心,覆盖亚太地区,××旗下有四大集团:××新房集团、××二手房集团、××家具集团、××研究集团,业务覆盖房地产所有行业:新房、二手房、租房、别墅、写字楼、商铺、家居、装修装饰等。

××是大中华地区最大的房地产门户网站,覆盖全国75个大中城市,两度入选“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是全球访问量最高的房地产类网站。月平均独立访问人数达4200万,在业主及准业主中颇具影响力。

2.《问卷调查报告》(经公证):依据该《问卷调查报告》,在472名合格有效被访者中有66.7%知道××网,证明××网在社会中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在该网络上发布对原告不利的文章,将迅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受到影响。

3.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依据上述《公证书》证实,被告在××网上发布的上述两篇文章已经被“北方网”、“中山网”等大量网站转载,已经广泛传播。

4.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依据上述《公证书》证实,在主要搜索引擎上键入被告在××网上发布的上述两篇文章名称,可以查出大量的连接,有的连接能够打开浏览,有的只能见到名称而不能浏览文章内容。鉴于上述文章的标题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诽谤行为,不能浏览文章内容会使原告商誉的影响更加严重。

5.《问卷调查报告》(经公证):依据该《问卷调查报告》统计结果,在472名合格有效被访者中有25.0%看过“亲历×××××现场 天津民众不买噱头帐”以及“天津××××自食恶果遭遇市场冰封”这两篇报道,有33.7%听说过上述报道,即累计有58.7%的人受到被告发布文章的影响。

(二)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诉讼准备工作损失:为及时保全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对被告侵权社会影响力进行深度调查,产生××元的调查费用及××元的公证费用,委托律师代理取证、诉讼,代理费用××万元。

7.营销成本损失:通过数据对比,由于被告恶意发布诽谤信息,导致原告销售极具下滑。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XX项目销售周期须延长约6个月左右。由此给原告造成售楼处租赁费用损失计人民币81000元,商业广告造成损失约为125万元。

8.回款利息损失:原告XXXX项目一期共开发商品房住宅900套左右,建筑面积约100688平方米,预计销售房款8亿元。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XX销售周期延长6个月左右,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191.1万元。

9.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成果鉴定书;《问卷调查报告》(经公证):被告发布的文章已通过各种方式广为传播,给原告造成重大的商誉影响,通过问卷调查得知,看完报道后会转告给亲戚朋友的被访者比例为49.2%,相信XX提出的“无理由退房”的被访者为20.1%,不相信了的比例为35.2%,再也不会购买XX系列楼房的被访者为4.1%,开始怀疑XX系列项目承诺的比例为63.6%,会退掉已经购买的XX楼房的比例为8.6%,认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XX房地产是不负责任、欺骗消费者、唯利是图的开发商的比例分别为18.9%19.7%25.4%

20079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中国指数研究院联合对“XX系列”品牌价值进行评定,最终评定价值为人民币壹亿伍仟贰佰万元。

通过这一组证据足以证实××网在业内具有极高的影响力,被告发布的文章基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的特点,被告发表的上述文章已被不特定的多数人浏览,被大量文章转载,在主要搜索引擎中均可大量查找,已经广为传播,给原告商誉造成巨大且深远的影响。鉴于原告的品牌价值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请求法院结合被告的侵权情节酌量判令被告承价值减损1%的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50万元,原告向被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0万余。

四、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主体责任的承担须特别注意

在网络中发布作品署名往往是自然人,其行为结果系由其本人承担还是由网站承担,还是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处理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中须特别注意。一般认为,在论坛中发布作品其侵权责任应由发布者本人承担,如在网站正文部门发布作品,其责任归属应由网站的所有者承担,如发布者本人系网站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更应由网站的所有者承担。为此,代理人从以下几个证据证实上述问题:

1.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通过公证被告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证实:××网网站所有者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注册资金18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法定代表人为×××。该查询单是按照政府规定必须在互联网上登记的,通过该查询单可以证实,××网的所有者、责任承担者应为被告公司。

2.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实在被告发布的两篇文章后均做出版权声明:凡本网内容出处为“房地产门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房地产门户-××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著作权即版权。被告做出上述版权声明,表明被告为上述两篇文章的版权所有者,对这两篇文章享有版权即著作权,在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应承担文章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责任。

3.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这两份《公证书》证实,在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中以署名liu××及刘××曾多次发布其他相关房产类文章,在第×××号《公证书》(第22页)中还保存有刘××报道的相关录像。

4.2008)津滨海证经字第××号《公证书》:通过第××号《公证书》证实,在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新闻中心有员工名字为刘××;通过第××号《公证书》公证的××网“今日头条”栏目“××看房团首日盛况再现东里湖洋房起跑”一文中同时署名liu××及刘××,进而得出liu××的中文明为刘××。

通过本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文章的版权所有者,应对上述文章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为原告证据准备充分,被告主动提出调解,对于原告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并通过其他方式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0万元,双方最终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目前关于国内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人民法院审理的经验相对缺乏,文章通过上述代理实例,为广大律师办理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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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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