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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地下室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归属问题
来源:苏镇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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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内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并未明确界定,现依据相关法律作如下分析:

一、什么是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属于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37条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依据上述规定,为防空目的而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属国防资产。因此,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二、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归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4条:人防结建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应该归国家所有。小区的人防工程改造为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并不发生改变,仍然应该属于国家。

三、小区内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归谁?

  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另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的,则应由开发商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也有观点认为应是全体业主,理由是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虽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但开发商已将该费用列入开发成本,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中,所以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实际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规定,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即:人防工程面积未进入商品房销售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设成本虽对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购房者购房款中并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为开发商,而非全体业主。

 四、开发商对小区人防工程享有哪些权利?

基于上述分析,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开发商不享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无权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进行处分,即不能出售人防地下室。但开发商是人防工程的出资人,因此有权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即开发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人防地下室进行开发、使用、管理、租赁等。

五、业主对小区的人防工程享有哪些权利?

人防工程的面积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业主不对人防工程享有所有权及收益权。但是,业主购买住宅小区房产并入住该小区后,即在该小区范围内享有一系列包括人身安全、合理的环境、卫生、住宅私密等在内的合法权益,当小区地下室的对外经营影响到业主对上述权利的正常行使时,则小区业主有权要求经营者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甚至不排除依据协议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责任。

(以上分析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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