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丁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来源:权丁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6
浏览量:941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
被告:张**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住院医药费25852.76元、复查费用769.86元、入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18元、出院后营养费:7500元、出院后护理费:12111元、误工费725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500元、二次手术费用8000元;二次手术护理及营养误工等费用2000元;(合计69701.62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133690 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各项诉讼请求共计233391.62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9日13时3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京福路处,被告张**驾驶车牌号为“豫*****厢式货车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撞伤。上述交通事故经大兴分局交通支队现场处理后,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同等责任,李**负同等责任。
李**受伤后,经大兴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左第2-6肋骨骨折”,住院4天后大兴医院因医疗条件有限建议转院治疗。2010年6月14日原告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继续治疗。2010年6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为原告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0年6月24日,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时医嘱:术后12-14天门诊拆线;定期门诊复查(术后4周、8周、3月、6月、1年);根据X线情况,骨折愈合情况由医师决定康复治疗方案,何时下地负重,进行有限的功能锻炼以及何时取出内固定物……在上述两家医院的治疗期间共计15天,大兴医院住院费9700元(由被告张**支付),解放军总医院住院费25852.76。入院期间未通过医院护工护理,由原告的妻子、儿子进行护理,出院后李**多次去医院复查花费769.86元。
2010年11月8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委托,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载明:李**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致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左第2-6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5%;护理期限90日;锁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的费用在8000元左右。
 
综上所述,被告张**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要求为事故车辆承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第一赔偿责任,被告被告张**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以上内容由权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权丁律师咨询。
权丁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44好评数4
  • 咨询解答快
陕西省白水县仓颉路南段2-3号凯隆公馆北临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权丁
  • 执业律所:
    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5*********06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陕西省白水县仓颉路南段2-3号凯隆公馆北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