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正规公司也打“高利贷”擦边球
超四倍界限 利息不予保护
银行信贷紧张催热了民间借贷市场。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水涨船高,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月息高达10%~15%,而有抵押的贷款月息也要5%~7 %。在高回报的吸引下,部分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出现了发放“高利贷”的现象,月息超过国家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
银行贷款利率的逐渐上浮以及放款进度的缓慢,使得民间借贷利率水涨船高。
部分民间贷款公司表示,如果有本市户口,可以放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一般控制在3万~ 5万元之内,月息高达10% ~ 15%。
如果有房产等抵押品,则利率也相应降低。一家小型的民间贷款公司则表示,无抵押的信用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利息为每月15%,如果有房产,而且没有在银行抵押,则在该公司借款的月息可以便宜到4.6%左右。
小额贷款公司:月息竟达3%左右
在民间借贷市场,除了上述非正规军外,还有一支强大的正规军,就是有正规金融牌照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央行和银监会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调查了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后发现,受到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吸引,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竟违反有关规定、跻身“高利贷”行列。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其中,《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外,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