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威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代理词
来源:黄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8
浏览量:420

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原告某某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灭,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承认自己有配偶而在外与其她女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的破灭,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同意离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坚持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以结婚为目的与其她女性交往,并且被告也多次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她女性保持密切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请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本案房产部分,请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1、本案中房产部分依法进行分割的好处

在本案中,对原告提出的房产分割一并进行审理,审理难度相对较小,同时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杜绝新的纠纷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本案中房产部分不依法分割的坏处

首先,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审判机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法院拒不对本案房产部分作出分割,违背了人们法院的工作职责;其次,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房产分割,而强行要求原被告双方另案起诉分割房产,对于本案来讲是结案了,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是当事人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最后还是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和工作的难度,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其次,要求当事人对房产部分另案起诉,会使一个诉讼就能解决的问题,分割成多个诉讼,不仅不能达到息诉、化解双方矛盾的审判目的,反而会激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的社会形象、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

3、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房产应当进行分割

《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二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该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房屋分割部分已经贵院立案并进行审理,任何法院不得再对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进行立案审理,若立案的,也应该裁定移送贵院合并审理,因此请贵院依法对本案房产部分进行分割。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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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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