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律师亲办案例
按揭贷款买房的法律关系问题
来源:刘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26
浏览量:935
我国现在按揭贷款的抵押物既包括现房也包括期房。 在按揭贷款纠纷中,一般存在着三方主体,四个基本合同关系,即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以现房或期房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关系、房地产开发商与按揭银行之间明确保证、回购等具体条款的保证合同关系。在实务中,还出现了第四方主体即保险公司。不少购房者同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以按揭银行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因而实际存在四方主体五个合同关系。在这五个相互联系的合同中,对于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争议不大,争议最大的是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关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借款合同中物的担保的标的物、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性,但买卖合同的消灭、无效、可撤销或解除,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的消灭、无效、可撤销或解除。借款合同是否解除由按揭银行根据抵押物变化后的资信安全决定。而保险合同如无不许退保的特别约定,是否解除由购房者决定。因此,这三种合同为相互独立的相关联合同。 1、按揭银行的法律地位。 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按揭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以及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时,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该解释就明确了银行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当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本息时,原来的做法是,法院往往追加按揭银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直接参加诉讼,一并解决纠纷中购房者、开发商、按揭银行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没能真正保护银行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在于,该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通过加入并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审中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当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有上诉权。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他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因此,在购房者已将诉讼标的抵押给按揭银行的情形下,按揭银行对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诉争现房或期房事实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对该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按揭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决定。 2、法官的释明权 在购房者或者开发商起诉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请求解除合同时,事实上是对已作为抵押物的现房或期房的处理。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此,购房者或者开发商在提起诉讼请求时,应依法通知按揭银行。若按揭银行不参加诉讼,则法院不能一并解决开发商、购房者、按揭银行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只能判决开发商退款给购房者,购房者退房给开发商。但如果购房者不退还银行的借款,按揭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或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发商在承担责任后再向购房者追偿。这样明显有悖于诉讼效益原则且留有后患。此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在按揭银行没有参加购房者与开发商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情形下,如果法院拟判决该合同无效或解除购房合同的,法院应告知按揭银行参加诉讼。 3、开发商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按揭银行在向购房者提供贷款时,除要求购房者以现房或者期房提供抵押担保外,往往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购房者按时偿还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法理,开发商只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以七成按揭居多,购房者已至少支付三成的购房款,而以现房或者期房的全部价值来担保七成以下购房款的债权,银行的债权能够通过物的担保得以全部实现,开发商已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因而,开发商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当按揭银行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银行先执行物权担保。
以上内容由刘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江律师咨询。
刘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243好评数6
  • 咨询解答快
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江
  • 执业律所:
    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72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