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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对居民居住环境的保护责任
来源:张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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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对居民居住环境的保护责任 规划局,有的地方称规划委员会,顾名思义,主管一个地方城市规划的部门;其中,与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职能是通过规划审批与监督保障居民居住环境。具体而言,规划局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护居民居住环境,实体层面,规划局应当保护居民通风、采光、日照、噪音、滴水、建筑结构等居住条件;程序层面,规划局应当保证审批和监督程序的规范性,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完成审核建筑图纸、测算日照间距比、工程定位、核准验线等工作。张志胜律师选择下面几个方面加以论述,目的是将实践中问题最集中的几个领域阐释清楚。 规划局应当及时处理违章建筑事务 违章建筑是严重违法行为之结果,依法应当惩处。现实中,以北京市为例,处理违章建筑事宜时,政府机关自行区分开来:经过审批但违反审批规划的违章建筑又规划局处理;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由城管部门处理。这种区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规划问题,任何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文件的建筑建设行为都应当予以制裁,制裁单位当然是规划局;其次,城管部门作为执法机构,可以协助或者配合规划部门完成实际拆除等具体工作,但不能因此取代规划部门的职能;最后,这样分工实际结果就是两者之间互相踢皮球,让老百姓投诉无门。另外,从危害程度来说,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更具危险性,是对城市规划最极端的伤害,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处理该类事务义不容辞。 规划审批对居住环境的保护 规划审批过程实际上是公权力机关对私权利预先保护的过程。国家机关通过形式公权力,对可能侵害私权利的行为作出预先制裁。从程序上看,规划审批前要完成审核建筑图纸、测算日照间距比、工程定位、核准验线等工作。当然,规划部门指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属于审批工作的前奏,势必对私权利产生一定的保护功能。从实体方面出发,规划局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通风、采光、日照、噪音、滴水、建筑结构等居住条件,严格禁止侵害公民居住安全的行为。实践中,建筑物间距、采光权、噪音污染等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规划行为的司法救济 司法实践中,规划局常常成为被告,而该类诉讼起因均源自居民居住环境争端,如建筑物间距、采光权等问题。一般而言,涉及相邻权问题的纠纷,应当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加以处理,诉讼双方是平等主体;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后,事关相邻权的争端,若相邻权人因此针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则法院应当以行政诉讼受理。 (原创作品,转载请署名,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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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志胜
  • 执业律所:
    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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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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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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