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国君律师亲办案例
我的购房配套费究竟该不该退
来源:侯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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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购房配套费究竟该不该退 市民何女士:我于2007年4月23日与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该房产公司在协议上要求水、电、气配套费按实际产生金额单独收取。同年8月,我在接房时与该房产公司又签订了正式合同,并交纳了1万余元配套费,但正式合同中没有配套费相关内容。后来,我看到了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7年4月27日出台的(2007)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公示制度的通知》文件,该文件规定从2007年5月15日起不得向购房户在房价外另行收取配套费。该文件指出:从2007年5月15日起,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还未销售的,新销售的商品房,均按本规定执行。于是,我多次找房产公司法人代表要求退配套费,对方均答复以签订协议时间为准予以拒绝。请问:我的购房配套费究竟该不该退?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国君: 2007年4月23日你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对房屋的价款和配套费等交易条件作了约定。该约定未违反的国家当时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中关于配套费单独收取的约定是有效的,理应遵守。2007年8月你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重新议定房屋买卖条件;你交纳配套费,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增的交易条件,而是对购房协议的履行。因此,2007年4月23日应认定为你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时间。《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公示制度的通知》生效于2007年5月15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通知对购房协议无溯及力。因此,本律师认为,你以通知为据要求退还配套费,缺乏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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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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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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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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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1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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