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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房“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来源:刘运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5
浏览量:1029

为购房“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陆续出台,北京以家庭为单位购房的相关规定,极大的限制了第二套住房的购买,为此一些夫妻想到了假离婚,以规避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房屋的规定。对此律师提示假离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而此种风险最易发生于“弄假成真”之情况。

 

    一、假离婚与真离婚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

    众所周知,只要在国家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了相应的离婚手续,当事人双方即可解除婚姻关系,而假离婚在法律上与真离婚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即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问题。当事人往往因为是假离婚而对财产、子女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草率处理,一旦“弄假成真”则产生极大的法律风险。

    二、当事人签订的关于假离婚的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因假离婚与真离婚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使当事人在离婚前签署了相关协议,证明双方离婚为假离婚,系为购房之目的,国家对这种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协议亦是不予保护的。       

 

    三、对假离婚弄假成真的救济途径

    一旦出现“弄假成真”的情况,而当事人未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明确约定或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处理。若已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系为假离婚之目的,明显对一方不公平,当事人可以假离婚为由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当然这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离婚为假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中共有房屋的认定
 
 
        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争议较大。下面分几种情形,加以阐述:
 
        1、若房屋由一方出资购买于婚前(无论贷款亦或全款),无论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于婚前亦或婚后,则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存在婚后还贷部分的分割问题,对于房屋婚后的升值部分,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是否分割,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不予分割的倾向。
 
        2、若房屋由双方在婚前出资,且双方签有共有协议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则应认定为双方共有。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不影响共有的性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一人一半。
      
        3、若房屋由双方在婚前出资,双方未签订共有协议,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房屋的性质争议较大。本律师认为如果能够证明双方系为结婚之目的购房,且登记的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当时另一方的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予则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分割。
      
        4、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如果其未明确表示系赠予其子女一人则应视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予,即使所有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亦不影响共有的性质。
 
        以上是对夫妻财产分割中的房产分割的一点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具体到个案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搜集证据、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与判断可能是比较复杂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涉及重大利益或案情复杂建议你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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