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通律师亲办案例
浅谈无效合同中的保证人责任
来源:刘茂通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06
浏览量:898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呢?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由保证人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无过错的;(四)其他有关情形。关于以上几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容易把握,这里不再赘述。下面重点谈一下,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又有过错的,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是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中,主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从而导致保证合同的无效,保证人不能根据无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不属于侵权的范畴。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三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由此三方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责任的大小按其签定合同时过错程度确定,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保证人与债务人由于过错或者恶意串通,提供保证而骗取主合同的签订,,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份之一。这实际上是,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起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法生效后,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得不到施行。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也无效时,保证人常常被法院不加区分的判决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到2000年12月13日,最高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后,这种情况才得以改变。实际上,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人们总是从最大限度的保护债券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忽视了对债权人自身是否有过错的审查。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论是债券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立法者的本意,才能更加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以上内容由刘茂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茂通律师咨询。
刘茂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93好评数0
江苏徐州新城区元和路绿地商务城LOFT C座12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茂通
  • 执业律所: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003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徐州
  • 地  址:
    江苏徐州新城区元和路绿地商务城LOFT C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