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影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件中相互竞合的赔偿
来源:杨影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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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件中相互竞合的赔偿

 在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件中,医疗事故广义上来说也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目前国务院为次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专门确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程序、标准和计算方法,所以,通常情况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不再适用人身损害的赔偿程序和计算方法。另一方面,医疗事故与工伤事件在日常生活中不存在竞合,所以主要谈谈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与工伤事件的竞合赔偿问题。

1、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赔偿:受害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同时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2、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获得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可根据参见工伤保险情况,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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