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林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征地补偿纠纷范本)
来源:黄海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2
浏览量:3711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依法作为承包方,其享有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年原告父亲与被告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书》,依法取得该队水田×亩的承包经营权,××年又以家庭联产方式与被告另签订《农业承包补充合同书》,将承包期延长至××××日。后因原告父亲去世在承包期不变的情况下,由原告与大哥分别承包父亲的×亩水田,并在×年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原告承包×亩水田、大哥承包×亩水田,并有经管站出具的材料证实。

××年原告承包地被政府依法征收,乃是众所周知的事,被告也十分清楚,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承包地被征的事予以认可。原告诉请被征的地位于×内,整个全被征完,被告之所以拒绝向原告发放的原因是第三人以持有《转让土地领款书》为由主张补偿款。代理人认为被告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承包地由原告长期承包经营以来,均没有任何人向相关部门提出过异议,证实了原告作为承包方的合法地位及享有的合法权益。其次缴纳公粮作为承包方的义务,一直由原告父亲缴纳,原告父亲出世后就由原告承担,于法于理谁缴纳公粮,谁就是承包地的经营者及补偿款的归属者。再次原告父亲与第三人不存在转让土地关系,第三人所持的《转让土地领款书》是伪造、捏造的,当年真实情况是买卖土地被认为违法,仅由村民租用或对调。故此,原告主张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理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提出该案属于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应通过行政确权,其观点不能成立,与被告及第三人承认原告承包相互矛盾。根据法律只有在无法确定所有权及使用权归谁所有的情况下,才首先由当地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事实上该地已经由政府依法征收,其权属自然归属于国家,再进行确权岂不是可笑。代理人认为原告举证的《农业承包合同书》、《农业承包补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粮食定购任务交售手册》、经管站证明、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相互支持、相互印证原告是被告依法发包承包地的承包方,不仅享有使用、收益权利,且享有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二、被告拒绝向原告发放补偿款,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被告以第三人主张为由拒绝原告无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庭审中被告称原告从来没有跟其主张是不真实的,《转让土地领款书》就是被告交由原告的。对于这份《转让土地领款书》,是第三人与前任队长合谋一起造假来欺负原告,首先《转让土地领款书》的时间是××××日,可×××日原告父亲代表家庭成员又以家庭联产方式与被告签订了《农业承包补充合同书》,第三人同属本村人不可能不懂,如果第三人认为是他的,为何在原告父亲与被告第二次签订家庭联产方式的《农业承包补充合同书》时,不站出来主张?为何在原告父亲去世之后,不站出来主张?为何在原告办理权属证书时,也不出来主张?很明显从原告父亲到原告,均没有任何人对他们的承包经营权提出过异议,此时第三人的提出无非是想侵占原告的合法财产。其次前任队长作为被告及第三人的证人出庭参与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的规定,主要在于庭审中第三人及前任队长均承认两人属于合作开石场,所使用的地正是本案的争议地,按严格要求前任队长应列入本案的第三人,而不应成为证人,因为一旦获得补偿款他同样也有份,所以对其不利于原告的证词不应被采纳,同时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再次稍有常识的人都懂得只要查看原告父亲的签字就能分辩出真假,将村民委员会留存的《农业承包合同书》与第三人的《转让土地领款书》上原告父亲的签名进行对比,两种笔迹截然不同,结合证人到庭所说在×年个人顶多刻有私章,还不存在按手印的做法,我们有理由相信第三人与前任队长合谋侵犯原告的财产。退一步来说,如果法院及被告及第三人非要认可这份《转让土地领款书》的效力,那么从内容上第三人的主张也是无效的,因为作石场的用途已经完全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规定。故此,《转让土地领款书》不能成为被告拒绝原告的正当理由。

三、各方均对补偿数额无异议,仅对补偿款的归属有争议。

原告诉请按每亩×万元进行补偿,完全是根据《用户责任地面积及金额》领款的数据进行计算,在村里作为分配方案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对此均无异议,仅是在补偿款的归属上出现了争执。代理人向法庭说明的是,正是原告的老实憨厚,才让第三人及前任队长有机可趁,两人合谋串通骗取财产的做法不仅不可取,且蔑视了法庭、漠视了法律。按证人所说原告补偿款为×万客观真实,因为青苗按每亩×万元进行补偿是由政府来发放的。

综上所述,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万元的征地补偿款,以便原告从政府处领取×万元的青苗补偿。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  黄海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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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海林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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