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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支付标准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7
浏览量:1630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对于双倍工资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6月),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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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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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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