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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思考
来源:席贤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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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法实施多年,也几经修改,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差强人意,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脱节的问题。特别是彩礼的规定,与现实严重脱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不相称。



婚姻是男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主要是两个异性之间的关系,但是,人类社会给这种关系蒙上了很多面纱,让婚姻关系变得不仅仅是两个人的关系,而是家族、政治、商业等等关系的附属品,或是混杂不清的混合体。虽然《婚姻法》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以感情为基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婚姻总是被世俗的色彩所淹没,特别是我国的部分贫困地区,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决定性的因素。



中国人的婚姻传统是历来讲究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特别是父母的态度成为了子女婚姻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中国传统家庭的婚姻方式中,彩礼接受与否是表明父母之间的态度的主要形式。彩礼的交接实际是父母之间的财物交接,也就是认可的表示。这在古代的礼制中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即婚姻成就的\"六礼\"中的“纳彩”。这种习俗世代相传,直至今日。



从古到今,纳彩之礼都基本未有大的改变,父母之间的交接已约定俗成,到现在社会部分地区仅作为一种礼仪性的形式,但在部分地区却成为买卖婚姻的正当借口,彩礼高达2万或5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实际生活中没有哪个女孩子自己接受彩礼,或者把彩礼带到丈夫家,彩礼的实际享有者是父母,彩礼是我国的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特定产物,也是畸形观念的产物,因为在我们的继承观念中,有着浓厚的男子继承观,所谓的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女孩子迟早是人家的人,这种观念的存在,致使父母,包括女孩本身也希望能够通过彩礼来给父母一些补偿,弥补多年的养育之恩,但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女孩出嫁后,就成为男方家族中的一员,和娘家人的来往只是礼节性的,作为客人作客的方式,出嫁的姑娘与父母的亲情在婚姻面前画了一道鸿沟,彻底的成为了别人家的人,即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和父母已不是一家人。由于生活方式的特定化,也就生成了相对应的观念,父母养育了别人家的人,没有任何补偿将是极不公平的,彩礼也就成为了实现公平的有效手段。当然彩礼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女孩和其家人的身价,如果哪一家的女孩彩礼少于别人或没有彩礼,也意味着这个女孩不值钱,或者本身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将为人所不齿。如此的观念也导致了另一种时尚产生,即女孩也本身把彩礼作为一种相互炫耀的资本,以显其身价,表明男方对自己的重视程度。如此的循环往复,终久不息。



部分地区的彩礼价格飞涨,一路飙升。有男子的家庭即使再困难,也要想方设法的凑齐彩礼,买回儿媳。哪怕是饮鸩止渴也在所不惜。就是这种畸形观念的误导,直接引发的是刚结婚就负债累累,最起码的生存问题出现了危机,或者婚前婚后的物质水平、礼遇差别是天上地下,女孩从一个受宠的极端步入了承受困苦的另一个极端,落差的出现致使有一部分女人要想办法破弃婚姻,逃离生活的危机。男子的婚姻成就后又破灭了,一个本来已经贫困的家庭也就雪上加霜,俗语鸡飞蛋打。成家立业、传宗接代的梦想完全破灭。矛盾由此而激化。一旦婚姻破裂,男子的唯一希望就是能拿回自己的钱财,当然彩礼的返还成为了唯一的希望。但实际情况是《婚姻法》却无视彩礼的交接是父母间的交接这一事实,只把婚姻双方当事人作为返还主体,显然是一种错位。



《婚姻法》以超前的理念为指导,用感情作为衡量婚姻的唯一基础,无疑是正确的,把婚姻理解为两个人的事情,也无不当,但是问题是婚姻自古以来都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父母的是否同意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近来有些地区发生的“闪婚”事件,实际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这种脱节,女孩常年在外打工,突然回家托媒人找婆家,取得巨额彩礼后,和男子结婚居住很短一段时间就消失。结局是女子父母取得一笔巨额的彩礼,女儿消失,另觅高枝。由于婚姻法的规定的局限,男方的彩礼只能向女子本人追索,但女子下落不明,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彩礼的索要无门,婚姻法的局限在某种程度上滋长了彩礼的索要。且愈演愈烈,甚至有些贫困家庭在通过民间方式甚至法律途径无法索回彩礼时,采取打闹等暴力行为,直至近年来因彩礼返还而发生的女婿杀死岳父家中数人的恶性事件,再一次敲响了警钟,表明了婚姻法关于彩礼规定的不足,已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一种因素。



彩礼实际也是一种标志。财物在这里承载着子女父母对婚姻的态度,实际的交接和占有者是父母,应该是一种婚姻外的财物关系。应该将其剔除出男女间的婚姻关系。作为父母间的财物纠纷来予以处理,是比较符合实际的。社会实践中,习俗也是由婚姻双方当事人外的父母来承担彩礼的返还责任。但我们的婚姻法却由于超前的思维而忽略了实际生活,直接导致了脱节的发生。



彩礼是一种财物,其返还与否应适用时效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如果当事人在2年内未主张返还,也无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则应丧失胜诉权。若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则应由返还方予以返还。当然,由于彩礼的性质特殊,实践中也存在女子经济困难,无力返还的情况,但女子父母具备返还能力返还,却不是返还义务人,所以法律应该平衡这种关系,让父母作为第一返还义务人,女儿作为次返还义务人,父母和子女连带承担彩礼返还的义务,也能从女子的角度进行惩处,防止部分人员让女儿接受彩礼,然后转交父母,从彩礼的交接上来证明父母与彩礼无关,让父母逃避返还义务。也让婚姻的当事人自觉抵制彩礼这种陋习的继续蔓延。从各个角度防止彩礼的陋习继续。



婚姻案件的审理不能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彩礼是婚姻前的习俗产物,所以应该将彩礼的纠纷审理与婚姻纠纷划分开来,有利于不同性质的矛盾解决。我国婚姻法将彩礼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是一种错误,即婚姻法过于超前,完全将婚姻的所有事务都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认为婚姻就是男女双方的以感情为合意的事情,所以也就使调整夫妻间的关系为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如果将父母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将使得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受到质疑,难以自圆其说,这种立法理念无疑是正确的,但其显然没有将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考虑进来,没有充分的认识彩礼的实际,所以也就勉强的把彩礼交给了单纯的女方返还,结果出现了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彩礼在某些地区已经作为女子父母敛财的一种有力手段,而且愈演愈烈。



彩礼的返还涉及到离婚,如果没有离婚,一般情况不会涉及彩礼,所以,彩礼的返还只在离婚中出现,婚姻的时间延续越短,男子及家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欲望就越强烈,实践中,一般婚姻持续5年以上的,男方会自觉地从心理上放弃返还彩礼的欲望,认为女方毕竟较长时间的操劳于夫家,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咋能向人家还要彩礼呢?所以,婚姻维系时间越长,彩礼的返还矛盾就越小。按照这种思维习惯和民间生活习惯,应该将彩礼的返还时间限定为除斥期间,超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没有人要求,就完全丧失权利。不能再要求或主张权利。也是维持经济关系稳定的必然要求。通常理解,5年是一个较为合适的时间段,适于彩礼的返还。也就是5年是一个分水岭,这样有利于实现一种习俗和法律的平衡。在返还时,应正确的认识彩礼的性质,按照特殊财务纠纷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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