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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法指导案例九谈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
来源:裴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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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法指导案例九谈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裴金霞原创文章

案例九的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

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拓恒公司偿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志东、王卫明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2.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恒福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恒公司财产灭失;4.蒋志东、王卫明也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志东、王卫明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存亮公司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诉讼请求。
被告拓恒公司、房恒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6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拓恒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12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拓恒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128日作出(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一、拓恒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志东、王卫明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志东、王卫明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关于蒋志东、王卫明辩称拓恒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拓恒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拓恒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拓恒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拓恒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志东、王卫明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志东、王卫明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志东、王卫明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从以上指导案例可以看出,本案的案由虽是买卖合同纠纷,但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法关于股东的清算义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裴金霞通过此案例提出几个与清算密切的问题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们知道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其义务。而现在出现的问题是有股东只有承担义务的份,而从未享有过权利。因为有些股东是被做了股东,也就是说有的时候连自己都不知道就做了股东,甚至有的不知道竞然自己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你是挂名股东的话,提醒你尽早将自己的股东名份处理掉,以免日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清算呢?

公司一般在下列二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清算:

一是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解决的。

二是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公司登记机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九)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情节较重的,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贵司遇到上述需要清算的情况请及时清算,因为清算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不及时清算将会对贵司的股东产生不利的后果。

三、在发生以上二种需要清算的情况下,公司应在何时如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  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需要做的工作有哪些?即清

算组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清算组需要做的工作有:

(一)、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于公司清算结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十)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此需要声明的是,这些具体工作我们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裴金霞律师电话13315170751)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在公司清算时轻松完成清算工作,更大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的财产应如何分配?

公司财产支付的顺序:1、清算费用,2、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仍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另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六、  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股东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与公司一起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3、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5、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6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7、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8、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以上八种情形下,有责任的股东或清算组成员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在遇到类似诉讼时,请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以最好的方式进行答辩。


 

本文作者欢迎广大企业朋友指正、合作。

作者: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裴金霞,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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