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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与《继承法》草案继承人范围扩大
来源:邹伙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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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以来,有多子多孙传统的中国的人口数量受到严格控制。计划生育对大部分家庭来讲,意味着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因此独生子女成为家庭延续的唯一希望。但计划生育这一制度施行得越长,其负面影响就越明显。

从国外人口负增长的实例中,我们看到这些国家因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沉重负担,也看到了因生育率低而使学校教育资被浪费和国家对未来发展的担忧。在实行计划生育的中国,现今要面对的不仅仅是老龄化和低生育问题,还有许多因独生子女的长成而带来的问题。除了独生子女结婚后的家庭负担外,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独生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意外去世后成为失独家庭。失独家庭是计划生育制度的牺牲品,年幼的独生子女去世后父母也许还能再生育,但是成年或中年的独生子女去世后,白发人送黑发人,老年失独父母在悲痛的同时,也难以再生养孩子,这在注重血脉传承的中国,意味着一个家庭血脉的断绝。另外,老年失独父母的赡养和过世后的继承问题也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失独父母老无所依,而中国相应的扶养政策却不完善,敬老院等机构因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艰难发展并且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失独家庭的财产更面临无人继承的窘境。因原有《继承法》规定的财产继承人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然而,老年失独父母在去世时,除去第一顺序同样承受失独之痛的配偶和已经去世的子女,其父母和第二顺序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依然健在的可能性太小,因此最终对老年失独者财产有继承权可能的是兄弟姐妹。但是因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期间出生的人有兄弟姐妹的却不多。当这些人成为老年失独父母时,将会面临财产无人继承的窘境。

对无人继承的财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失独父母无人继承的遗产最终可能被国家或集体组织继承,这一规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单一公有制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当时公民所有的财产种类和数量较现在要少得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继承没有太大问题,但现今公民的财产种类包括股票基金和电子虚拟财产等,加上现今社会无人继承的遗产越来越多,应尽量减少由国家和集体组织继承的情况发生。

针对此情况,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扬立新等 11名专家、学者和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分别发布《继承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两个版本的草案中,都对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在杨版建议稿第五十七条 [继承顺序]对继承人进行了列举,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三顺序: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子女、侄孙甥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四亲等之内的其他直系或者旁系血亲。”这样扩大继承人范围,失独父母的财产若依然无人继承再由国家或集体组织继承当再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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