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凤龙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李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经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侦查,2012年4月27日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客观实际及本案情况,作为被申请人的辩护人,代为李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一、李某某身体状况十分不好,不适宜采取长期羁押措施。
1、李某某已年近六十,患有高血压三级,最近一次发病是在2012年3月10日,经检查,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冠脉造影,并长期诊疗。
2、李某某还患有眼疾,不适应看守所昏暗、潮湿、香烟弥漫的环境,入所一个月以来,左眼视力已经丧失,并极易影响右眼。
2011年5月,李某某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术后、人工晶体脱位、左眼外伤性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左眼视网膜嵌塞、左眼脉络膜出血,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手术治疗。术后医生建议注意休息,预防感染,不适随诊。李某某被羁押后,由于看守所环境恶劣,其入所三天左眼就开始肿胀、流泪,因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李某某左眼已经失明,右眼视力也在下降,必须马上就医治疗,否则将致严重终身残疾。
二、本案涉嫌的是单位犯罪,李某某是作为前单位负责人被刑事羁押的,其本身无社会危险性。
李某某兢兢业业工作了一辈子,从无贪腐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此次所涉也是其在任期间的单位行为,而该行为又完全通过县财政支付中心走账,李某某未入个人腰包一分,且其离职后本案所涉行为仍然存在。这充分说明李某某完全是因其职务而被采取刑事措施,个人并无任何社会危险性。对其解除羁押措施也不至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为其提出申请,并愿意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肥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凤龙
20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