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伯密律师亲办案例
终于见到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
来源:孙伯密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0
浏览量:1785

      今天早晨九点,在廊坊中级人民法院专家系列讲座上,见到了我国著名的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陈卫东教授就刑诉法修改背景、指导思想、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司法实践的意义,进行了全面的阐释解读。 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陈卫东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的进步性、科学性,保障人权的程度有了一个非常大的提升。   陈卫东:这一次修正案草案的第二条,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认为这是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国际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落实我国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体现的一个重要举措,规定这个原则,彰显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全新的理念,刑事诉讼不仅仅是为了去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功能。

 这条在修改的过程中可以说经过反复讨论,最后达成共识,把它写在第二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说我们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的进步性、科学性,保障人权的程度有了一个非常大的提升。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是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另一亮点,也被百姓所特别关注,其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陈卫东解读到, 

   陈卫东:修正案草案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第43条,增加了一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的体现,可以说也是落实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具体的体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基本含义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以暴力、威胁甚至是殴打,使人在身体上、心理上带来巨大痛苦的行为去获得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人在诉讼中他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或者说他承认什么,都必须以自我真实意愿为前提,不能强迫。这个原则的确立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把刑事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落实到了控方而不是被追诉方。另一方面,追诉机关在追诉犯罪的时候,不能采用强制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去供述自己有罪。

 这个规定也可以有效防范刑讯逼供,因为他有这样一种权利,他有一种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阐述的权利。从更深层的含义来讲,这体现了我们中国彰显诚信正义,追求司法公正的诉讼理念。 修改条文我们这一次是有100多条,增加了66个条文,可以说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是非常必要,我总体觉得,这些条文中主要是贯彻了一种如何更好的去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刑诉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43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及在这儿之后在强制措施问题上、在证据问题上、在审理程序问题上贯穿保障人权的精神,这些条文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我深深的感受到我国正在不断的朝着更加的人性、理性,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所以说,非常值得我们每一个公民去期待。

 陈卫东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男,1960年7月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1979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3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诉讼法学研究生,1986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之后攻读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历任助教、讲师 、副教授,1997年晋升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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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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