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22日零时许,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南区钱营镇钱营村路段时,因躲避刘某违法占道的沙堆而摔倒,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沙堆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该路段也没有路灯等照明设施。丰南区交警大队对现场勘察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因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因违法占用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的妻子黄某前来咨询,问其丈夫死亡的损失是否应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划分?
苗文杰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通常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划分。但本案中的事故并非是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是机动车因所行驶的路面堆放障碍物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别于普通的交通事故。对于该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除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外,还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刘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公路上堆放沙子,并且未在障碍物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给公路交通带来了巨大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依照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刘某应负主要责任,张某应负次要责任。本案不应仅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