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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来源:王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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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0年10月9日    豫高法[2000]21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郑州两级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毁灭生产、生活资料或贵重物品、损失严重;动机卑鄙,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生活的等。
 
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情节严重:破坏重要机器设备,给生产经营或者科研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二万元以上的;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等。
 
345条 第一款  盗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
    单位犯罪: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
        非林区:1立方米或幼树50株
单位犯罪: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
    数量巨大: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
    单位犯罪: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非林区: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
单位犯罪: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数量特别巨大: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单位犯罪:500立方米或幼树25000株;
        非林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单位犯罪:250立方米或幼树15000株;
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
    单位犯罪: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非林区:5立方米或幼树250株;
单位犯罪: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数量巨大: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单位犯罪:1000平方米或幼树50000株;
    非林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单位犯罪:500立方米或幼树25000株。
 
387条  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受贿十万元以上;虽不满十万元,但因受贿给本单位造成五万元以上损失或造成其它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389条  行贿罪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虽不够数额标准,但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92条  介绍贿赂罪
    情节严重: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93条  单位行贿罪
    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95条 第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差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第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重大损失:五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重大损失:五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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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俊杰
  • 执业律所:
    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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