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不外乎人情”还是“法不容情”?!
来源:徐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6
浏览量:9768

09年曾经接触过一个案子,在西安,李某经营的公司急需流动资金,于是向朋友王某借款1000万元,并说好半年归还,为表诚意,李某主动将公司20%的股份过户给王某,作为“抵押”。半年过后,李某公司经营状况大好,于是与朋友谈还钱的事,由于借钱时虽约定利息,但未约定具体数额及利率,双方产生纠纷,王某要200万,而李某只答应给100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且气氛越来越僵,最后,李某干脆给王某打去1100万,直接让手下人伪造签字,将20%的股权转回自己名下,这20%的股份价值不菲,结果可想而知,在王某的运作及公关下,李某最后铃铛入狱。

当 然,据我所知,上述案件的发生,当地公检法部门涉入极深,但话又说回来,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有些事情,说事不是事,说不是事也是事。如果想做好实业,总游 走在法律与人情的边缘迟早会出事,作为企业的经营者,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法不容情,当你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时,距离吃亏的日子也不远了。

再说阔达装饰的例子,它的经营者恐怕没有想到,在公司股权问题上会栽这么大的跟头,会走到这一天,我辛辛苦苦,股权不是本来就我的吗?但哪来那么多的本来呢?这让我想起了无知者无畏这句话,至少,股权登记是在别人的名下,凭什么说拿走就拿走呢?还好是在IPO之前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反正如果我是投资者,我决不会投资这样的公司,今天,你可以不遵守游戏规则,随意拿走别人名下的股份,明天,很可能这样的命运就会降落到他自己身上,这样的企业经营者,首先从做人上就是一个失败者。

有人猜测,也许他碍于身份无法持股,也许真的存在口头的代持股协议,但法不容情,法律追求的是事实与真相,但事实与真相的证明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东西,在法律上就不叫事实,也不是真相。

中 国的民营企业家,为什么在违法的道路上前赴后继,轻易就踏进同一条河流,就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不外乎人情,而在现在的中国,尤其迷信关系能摆一切,但当 你用关系摆平一件又一件事情的时候,总有一天,你也会被关系摆平,因为关系这个东西,没有最硬,只有更硬,而迷信关系的人,往往轻视法律的作用,失去法律 的保驾护航,到头来,下场可能极惨!

当今这个社会,虽然是人治社会,无处不人情,无处不关系,但是,尊重法律是底线,不尊重法律,不按规律办事,迷信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经营者,迟早会知道法不容情的代价!

这是一个法律人的忠告!

 

(原创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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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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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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